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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方案
(晋政办发〔2007〕117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发(2003)22号)和《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根据《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制订我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以下简称初保先进县)创建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落实农村卫生系列政策,使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与城乡、区域、经济社会统筹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农村卫生工作,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通过创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抓点带面,树立典型,积累经验,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卫生工作政策,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队伍水平,完善农村卫生机构功能,使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农村卫生监督管理明显强化,农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三、评选内容
(一)贯彻落实农村卫生政策(20分)
1.县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晋发(2003)22号文件精神和《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制订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县级政府每年研究2次以上农村卫生工作,解决农村卫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县级政府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卫生事业投入,增长的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从2004年起到2010年,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等卫生事业。
4.县级政府按规定贯彻落实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
(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10分)
5.全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农村居民数占农业人口比率高于当年全省平均水平2个以上百分点。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使用率高于当年全省平均水平2个以上百分点。
7.参合农村居民住院实际补偿比例高于当年全省平均水平。
8.配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三)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20分)
9.每个县有1所符合标准要求的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服务功能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群众需求。
10.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其人员、业务、经费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公开招聘,并接受管理知识培训。
11.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有一所符合《山西省村级卫生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规范》要求的村卫生室(所)。
12.乡(镇)卫生院应设置中医科或中西医结合科,配备中医人员,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的综合服务,并设中药房,其中中药处方数不低于30%.
13.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和主要设备符合《山西省乡镇卫生院达标建设基本标准》的配置要求,收支有结余。
14.中心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5%,一般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90%.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95%以上符合执业资质要求。
(四)完善农村卫生服务功能(20分)
15.乡(镇)卫生院配备专职预防保健工作人员和卫生监督员,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内卫生监督工作。
16.乡(镇)卫生院设立规范的预防接种门诊,免疫规划冷链装备齐全、运转正常,五苗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
17.新发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达70%以上,治愈率达85%以上。
18.主要地方病得到基本控制。
19.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下降1/ 4和1/ 5.
20.孕产妇和7岁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分别达到90%以上,农村住院分娩率、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分别达到90%、95%以上。
21.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5%以上,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0%以上。
22.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90%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媒体健康普及率达到100%.
23.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乡(镇)达到30%以上。
(五)提高农村卫生队伍水平(10分)
24.乡(镇)卫生院的执业医师均应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除外),护理人员必须具备执业护士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达到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初级以上职称。
25.乡村医生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其他人员获得相关技术准入资格。
26.县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为乡(镇)卫生院免费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和培训。县、乡、村卫生技术人员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六)严格农村卫生的监督管理(20分)
27.所有的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8.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门诊处方合格率符合要求。
29.乡(镇)卫生院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登记、采购、使用和处理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30.食品生产和公共场所卫生经营单位依法生产和经营,学校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本行政区内无无证经营行为。
四、申报条件
凡申报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县级政府把农村卫生工作列入对乡(镇)政府、县有关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二)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评审达标率在80%以上。
(三)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乡(镇)达到30%以上。
(四)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补偿合理,运行规范。
(五)农村医疗服务市场规范有序,无非法行医等问题。
(六)在评选年度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和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五、评选程序
(一)县(市、区)自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初保先进县创建活动内容与考评标准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填写《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申请表》一式三份,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卫生局。
(二)市初评和推荐。各市卫生局在11月底前完成对申报县(市、区)的初评,并将初评总分大于75分的县(市、区)名单和初评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卫生厅。
(三)省卫生厅复评。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卫生厅组织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复核考评工作。复评合格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六、评选方法
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据《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评选细则》(省卫生厅另行下发),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等形式进行综合评选。
初评抽样方法: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站)、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为必查单位;随机抽查4所乡(镇)卫生院,其中: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各2所;随机抽查5个村级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包含个体诊所和新农村卫生所各1个。
复评抽样方法:随机抽查2所县级医疗卫生机构,3所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所中心卫生院),3个村卫生所。
七、创建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是全面落实新时期农村卫生系列政策、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和保障农民健康的重大举措,地方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参与,以创建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做好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等各项工作,促进农村卫生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明确分工,各司其责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创建活动的组织、督导和评选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创建活动评选细则等配套文件,建立评选专家库、组织评选、复核验收等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并组织初评合格县的申报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创建活动,根据创建活动的要求和评选细则,制订具体的创建活动计划,认真组织和参与创建活动。
(三)加强监督,动态管理
全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的评选活动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获得初级卫生保健先进的县(市、区)要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跟踪检查制度,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