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农村敬老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敬老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运行,维护五保对象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确保农村敬老院正常运转,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根据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县、乡、镇出资兴办的农村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院。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敬老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农村敬老院接受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的双重领导,乡镇人民政府是管理农村敬老院的主体,要加强对敬老院的规范化运作和各项事务的管理,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敬老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 乡镇敬老院院长的选拔和任命。由乡镇党委政府与县民政局共同协商确定。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由乡镇负责选配,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二章 账务管理和设置
第六条 我县的农村敬老院账务统一由乡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代管。敬老院设报账员负责日常财务事项。
第七条 敬老院应当与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签订书面委托书。委托书至少一式三份,应载明委托时间、委托事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经双方单位及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敬老院保留独立的银行账户,其财务专用章由服务中心代理会计保管和使用。服务中心对敬老院账务要设专人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科目设置。敬老院建账原则上参照以下科目进行设置:
(一)收入
1、乡镇财政拨入资金
2、县以上财政拨入资金
①基建修缮;
②供养资金;
③管理人员工资;
④医疗费;
⑤安葬费;
⑥管理经费。
3、经营收入
4、捐赠收入
5、利息收入
二、支出
1、生活费支出
①食用品;
②煤水电;
③日用品;
④小型购置支出;
⑤洗理费用等;
⑥院民请假期间生活费支出。
2、大型购置支出
3、基建修缮支出
4、管理人员工资支出
5、医疗费支出
6、安葬费支出
7、办公支出
8、其它支出
三、资金结余
四、固定资产(建固定资产专帐)
第十条 敬老院报账员要设置以下辅助账簿,并认真登记备查:现金账、银行存款帐、固定资产账、一般财产账等。保管要建立产品物资财产登记薄、产品物资财产领用登记簿等。
第三章 财务有关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十一条 敬老院财务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对本敬老院所有财产、物资、收入、支出审批等负领导责任。所有开支单据必须经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 设报账员岗位,报账员可同时兼任现金出纳及服务员。报账员应当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保管周转备用金和流动资金,并建立现金出纳登记簿,逐笔登记现金收支情况;
2、负责收款收据、现金付出单的领购、管理和核销工作;
4、负责承办收款及小额现金付出业务。现金收入及时送交开户行或中心出纳,不准坐支;
5、负责按月收集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程序向服务中心报账;
6、负责按时逐笔逐项公布财务收支事项。
第十三条 设保管岗位,保管员可同时兼任事务或服务员等,保管员应当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采购的物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并对财产、物资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登记。
2、负责检查验收购进或退回商品的数量、质量,根据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分类办理入库手续。对于变质、破损等商品有权予以拒收。及时做好残损变质商品的申报处理工作;
3、每月盘点实有库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对保管的各类资产要家底清楚,分类存放,摆放整齐,经常检查,保持其整齐、完好。对损坏待修的物品要及时报修。
第十四条 设事务岗位。事务员应当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敬老院伙食管理,制定每日食谱;
2、采购集体厨房所需原料,严格把好食品安全关,不向餐厅提供变质、过期原料;
3、如实记录事务账目,所有原辅食材的购置票据必须有经手人签名,院长签字;
4、监督厨师按时保质提供伙食和院民起止伙食逐日逐餐登记;
5、严格遵守敬老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设厨师若干。厨师必须持厨师健康证上岗。厨师岗位职责:
1、遵守作息时间,按质、按量、按时烹制饭菜,做到饭菜可口,保质保鲜,不擅离职守,不脱岗、串岗;
2、对事务员送交厨房的原料进行检查核对、签字验收,有权拒收变质、过期等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原料;
3、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操作工具,合理使用原材料,节约水、电、煤气等用料;
4、严格遵守敬老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厨房、餐厅卫生,保证不加工有异味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5、、厨房内严禁吸烟,不准另搞标准开小灶;
6、服从事务员安排,维护好厨房灶具、设备,做好开餐准备工作;
7、如实登记工作人员和院民就餐情况。
第四章 收入、支出以及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管理。敬老院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专帐,存入专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敬老院日常收到的款项必须当日足额送交开户行,不得坐支。
第十七条 支票、印鉴管理。敬老院银行支票、财务专用章由服务中心代理会计保管。敬老院院长印鉴由院长本人保管。
动用敬老院账户资金,必须在支票上同时加盖敬老院财务专用章、敬老院院长印鉴、民政助理员或分管领导印鉴。
第十八条 流动资金管理。
一、敬老院流动资金实行周转备用金制度。各乡镇敬老院的周转备用金额度由县
民政局根据业务需要统一核定。备用金由报账员保管,报账员处的现金存量不得超过
核定额度。超过部分要及时送交开户行。
二、备用金的支取。报账员支取周转备用金按以下程序进行:填写周转金拨付单-院长签字-乡镇民政助理员签字-服务中心主任签字-代理会计处办理拨款。
三、报账员要建立现金日记账,对周转备用金的领取、使用进行逐笔登记。
第十九条 支出业务办理程序。经济业务发生时,经手人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名,由报账员报院长审批,并经民政助理员、乡镇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到服务中心报账。
第二十条 敬老院实行大项开支事前申报制度。所有单个项目涉及金额超过2000元的,必须事先报请所在乡镇民政办审核、乡镇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方可组织实施。超过5000元的还需报请县民政局核准。报账员凭经批准的书面申请和资金拨付申请方可到服务中心办理预借款项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按人头所拨敬老院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实报实支,严禁以各种方式套取财政资金。院民请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个月,请假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按每日4元计算)。人头专项经费结余部分,必须经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财产物资管理。
所有应当属于敬老院的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必须全部入账。保管员负责敬老院财产物资的保管,建立财产物资登记薄,对领用、使用、借用集体财产物资的,要载明财产物资名称、数量、批准人、领用人、用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