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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部分 综合部分
一、工伤保险概况
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三、工伤保险费率
四、工伤保险基金
五、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第二部分 工伤保险登记
一、参保登记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工伤保险费征缴
一、申报缴费需要提供资料
二、申报缴费业务办理程序
三、工伤保险人员参保补充说明
四、事业单位申报程序
五、建筑企业缴费说明
六、申报缴费基数及缴费数额的规定
第四部分 工伤认定部分
一、职工工伤认定的时限和时效
二、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履行的义务
三、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部分 工伤职工救治部分
一、工伤职工救治程序
二、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
三、工伤职工事故申报
四、工伤职工的转诊转院
第六部分 工伤保险待遇部分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
三、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料及办理程序
咨询电话:4232189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宣传培训资料
第一部分 综合部分
一、工伤保险概况
1、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通过保险的方式实现社会统筹,给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的物质帮助,以及为工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2、
3、工伤保险的四个基本特点:
①强制性:是指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在立法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
②非营利性: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是劳动者的应该享受的权利;
③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支付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
④互助互济性:通过向各用人单位强制征收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范围之内、行业之间、单位之间实行再分配,相互调剂使用。
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工伤保险费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的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个行业分别实行了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 类别 |
缴费 比例 |
行 业 名 称 |
一类 |
0.5% |
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居民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业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
二类 |
1% |
包括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察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
三类 |
2% |
包括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
四、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市、县两级经办,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第二部分 工伤保险登
一、参保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所需资料: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参保人员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劳动工资年(月)报表或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表;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开户许可证明。
(以上资料除第三项外拿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应参保单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登记表》和《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
2.应参保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3.受理审核后,符合规定的预以登记。
4.一般情况下即审即办,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附表:表一《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
表二《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登记表》
表三《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1.所需资料:
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①单位名称②地址③法人代表或负责人④单位类型⑤组织机构统一代码⑥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⑦开户银行及帐号⑧经营项目发生变化。
参保单位需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②社会保险登记证。
2.办理程序
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
审核通过后及时更正数据库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同时收回原登记证,并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未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并一次性告其短缺资料,修正后予以办理。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1.所需资料: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①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②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③跨统筹范围转出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参保单位需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②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③社会保险登记证。
2.办理程序:
经办机构审核上述表格和证件、资料。
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未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并一次性告知其短缺资料,修正后予以办理。
第三部分 工伤保险费征缴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申报缴费需要提供的资料
1.年初核定缴费基数时,需提供缴费单位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和本单位年度相关财务决算报表、《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在职职工收入统计表》。
2.每月核定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时,需填报《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月增(减)花名表》。
3.中断人员报减时需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或开除、除名、辞退决定;已办理退休的需附退休审批表,死亡的附相关证明。
4.新增参保人员附身份证(第二代)复印件。
二、申报缴费业务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携带所需资料到经办机构核定当月缴费人数、缴费金额;
2.对缴费单位送达的资料及时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工伤保险费结算单》,不符合规定的,提出审核意见,退回
缴费单位,待修正后再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3.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在核定缴费数额后3日内缴纳。在当月的10前凭缴费通知单和银行回款单到工伤保险财务室换取工伤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
4.缴费单位不按时报送《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月增(减)花名表》的,按无增减变化处理。报增减人员从缴费单位送达《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月增(减)花名表》之月起增减。
三、工伤保险人员参保补充说明
1.时间依据: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章征缴管理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也就是说: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申报当月人员的增减变化。③年初申报缴费基数时间为每年3月20日前,核定缴费基数时暂按上年度基数核定,待晋城市统筹地区公布新基数后再补基数差。
2.增减说明:严格按照规定在每月5日前处理增减报表,6日到月底前只增不减,增加人员的处理,要做到填写报表内容完整,必须由参保单位经办人、法人或负责人、经办机构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印章,经办机构及时进行信息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中断人员报减时20人以下的附减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或开除、除名、辞退决定;超20人以上的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总人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总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同时附单位裁减人员方案、被减人员解除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花名以及单位未违反相关条款的经单位法人、工会或职工代表签字的说明,报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手续。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裁减人员: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受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因工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职工50周岁,到法定退休年龄,由单位按报减处理,不得继续参加工伤保险。
未满16周岁的职工不能参加工伤保险(未满16周岁属未成年人,不是《条例》保护范畴)。
3.新参保的单位提供资料审核后,按本单位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进行参保缴费。以本单位缴纳保险费到账日期为保险生效日期。
4.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已参保的用人单位超出规定经营范围致使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瞒报的职工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职工待遇降低的部分,其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5.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6.职工如是双重兼职的应在双方兼职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四、事业单位申报程序
1.全额事业单位申报缴费时间是晋城市统筹地区公布新基数后携带元月份财政局预算工资表到经办机构核定缴费数额。
2.各单位持核定的缴费数额到财政局社保股拨付当年缴费金额并对口经办机构结算。
3.差额、自收自支、条管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同企业同步进行申报缴费。
五、建筑企业缴费说明
执行晋市劳社保字[2008]71号文《关于做好晋城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若干规定》。
除提供新参保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外,要提供建设项目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根据合同建设项目总造价的15%确定缴费基数,根据工期确定缴费期限,按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1%核定,即按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1.5‰进行缴费投保。
建设项目合同期延长,总承包单位于合同到期30日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六、申报缴费基数及缴费数额的规定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征缴。高于300%的,按300%征缴。
第四部分 工伤认定部分
一、职工工伤认定的时限和时效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1.及时救治受伤职工。这是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首先应当采取的措施。《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积极救治。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负有及时救治的义务。
2.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这一规定,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
3.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包括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必要的生活护理费用。此外,职工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其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关于这一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是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的期间。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或者没有在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工伤职工或者直系家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该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支付该职工待遇的期间为从职工发生工伤之日到认定为工伤之日。
二是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项目。这一期间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该职工的所有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中既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也包括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工伤保险条例》这样规定,目的在于促使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时,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部分 工伤职工救治部分
一、工伤职工救治程序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鉴订的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送转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二、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
阳城:阳城县人民医院 阳城县中医院
阳城县眼科医院 阳城县工业职工医院
阳城县阳光眼科医院 阳城县润城卫生院
晋城:晋煤总医院 晋城市人民医院
晋城市第二人民医院 晋城市康复医院
晋城市城区医院 晋城市眼科医院
晋城市康宁医院 晋城市心脑血管病医院
三、工伤职工事故申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送转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工伤职工入住院后,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3日内向经办机构报送并填写《工伤保险伤、亡事故报告表》和《工伤职工住院审批表》。参保单位发生1人死亡事故的2日内报告,3人以上事故24小时报告。
四、工伤职工的转诊转院
在本县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往市级定点医院救治的,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报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因伤情需要确需转往外地救治的,由就诊医院提出转院建议,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市工伤保险中心审批后办理转院手续。未经市工伤保险中心审批,自行转往外地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职工审批转外住院后,要在3日内向市工伤中心报告,以便核查。
第六部分 工伤保险待遇部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受伤后,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认定工伤,并接到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因工死亡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经办机构提出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1、工伤医疗费。
指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完毕后,报送经办机构审核(但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符合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
是由工伤经办机构按伤残等级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的经济补偿。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
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十级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
高于300%的按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
3、伤残津贴(1-4级)。
伤残津贴是社会保险机构对工伤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对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种经济补偿,一般是长期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此项待遇。
计算的方法是按照职工伤残鉴定等级为依据,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标准为:1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2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3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4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例如:某职工伤残程度为一级,对应的待遇为本人工资的90%,假如该职工受伤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是2000元,那么他的实际伤残津贴为2000×90%=1800元;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职工达1--4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享受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活护理费(1--4级)。
按照《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但是生活护理费,给付多少需要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才能确定。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生活护理费应当随同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5、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省劳动厅、财政厅、晋劳社厅发[2008]120号对我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重新做了调整,费用增大,项目增多,增了各项矫形器。
程序:
①参保单位或职工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②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填写《工伤职工配置器具鉴定确认表》;
③确认后到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工伤职工配置器具申请表》;
④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并出具介绍信,到指定的协议辅助器具机构配置。
6、工伤康复费。
工伤康复待遇是指工伤职工由按照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建议,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期间,或安排工伤职工进行康复训练期间,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7、因公死亡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前款第①项、第②项规定的待遇。
8、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统筹地区以内20元/天/人;统筹地区以外30元/天/人。
9、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往返交通费用:乘坐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座(头等席以下)的实报实销;因伤情确需乘坐火车卧铺或其他交通工具,经市级经办机构同意后实报实销。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待诊期间市内交通补助15元/天/人。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住宿费用标准:省内100元/天/人(凭票据报销);省外120元/天/人(凭票据报销)。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已在单位申请领取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可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工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的福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也就是住院期间和工伤恢复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晋劳社工伤(2004)275号文件)之规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2、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①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
②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按月支付。
3、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料及办理程序
1、所需资料:
①工伤认定决定书;
②劳动能力(因公)鉴定结论;
③居民身份证(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住院、出院证,诊断证明,费用结算单,费用日清单及病历复印件;
⑤《工伤保险伤、亡事故报告表》、《工伤职工住院审批表》;
⑥如有转外就医、旧伤复发、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提供相应的转院申批表、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康复申请表、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⑦如有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提供职工本人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
⑧属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和赔偿结论;
⑨属民事伤害认定为工(伤)亡的,提供民事判决赔偿协议;
⑩如工亡职工有供养亲属的,提供供养亲属身份证明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它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①参保单位携带工伤待遇申报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核定相关待遇;
②填写《晋城市申报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表》;
③相关待遇县区初审后上报市审核;
④待市审核将待遇拨付到县区帐户,经办机构出具《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单》,经负责人签字后,用人单位出具财务收据到财务科拨付待遇,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其亲属。
3、拨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
①经审核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5日前下拨当月应支工伤保险待遇。
②县区经办机构每月20日将下拨的工伤保险待遇拨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