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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五证合一”后参保企业不再 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的通知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直各参保企业: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6]629号)有关要求,企业办理“五证合一”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接收工商部门交换的数据,直接调取单位基本信息。企业在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时只需填报《企业参保信息补录表》,补录单位专管员、银行账户、参加险种等补充信息,之后由系统自动生成《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按规定存档。不再要求企业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登记表》(省统征办《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和<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征缴业务服务规范准则(试行)>的通知》(晋社统征办[2012]1号)附表一)。
请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切实简化优化程序,为参保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附件:《企业信息补录表》
山西省社会保险局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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