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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

文章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7日 点击数: 次 字体: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晋政发〔20111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2011年,中央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标志性工程,并将其纳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对于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化、促进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对各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作为省级重点工程加以推进。各地人民政府要把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推进城镇化、实现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抓手,健全和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切实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让城乡住房困难群体早日实现住有所居

(二)十二五总体目标。十二五期间,全省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16.93万套,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3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连片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5年底前,对房屋整体存在危险的农村困难家庭住房全部实施改造。其中:新建廉租住房21.47万套;新建公共租赁住房15万套;新建经济适用住房16.6万套;新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5万套;改造城市棚户区20.57万套;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9.2万套;改造林区棚户区0.77万套;改造垦区棚户区0.5万套;改造兼并重组的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5.49万套;改造农村危房22.33万套。

(三)2011年工作目标。住房保障工作总任务为37.54万套(含新增廉租住房货币化补贴2万户、农村危房改造5.5万户)。

二、落实政策支持,加大建设力度

(四)确保建设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省政府下达的年度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单列。各市、县政府要建立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制度,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把企事业单位富余存量土地纳入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用地,统筹使用,所建保障性住房优先用于解决原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职工的住房问题。为了保障民生安全,对于现有的焦化、化工、机械加工(含电镀)、农药等工业企业废弃地转为住宅用地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组织开展土壤风险评估及修复工作。修复后经相关部门检测符合住宅用地标准要求的,方可作为居民住宅用地的选址。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经营和管理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对参与建设、经营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的企业(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六)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力度。省级预算安排对52个国定、省定贫困县和5个插花县建设的廉租住房按国家补助资金标准给予1:1配套补助;对非贫困县(市、区)建设的廉租住房和所有县(市、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给予50/平方米的资金补助。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省级配套资金,除省财政预算、省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安排外,不足部分由市、县从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债券中解决不少于24亿元配套资金。

(七)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市、县人民政府要增加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安排,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97号)要求,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优先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鼓励和支持各地人民政府政府设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

(八)严格执行廉租住房配建政策。各市、县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规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配建5%廉租住房,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从2011年起,对于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要按照该项目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向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应配建廉租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专户管理,作为市、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九)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大型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要优先保障供应。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市、县可通过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

(十)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2011年和2012年棚户区改造的实施计划,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精心安排改造地段和时序,新建安置小区要选择在交通便利、市政设施完善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的地段。设区市要把所辖县(市、区)集中连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具体计划在630日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十一)增加中小套型商品住房供应。在进一步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的同时,要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应,特别是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要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规模,统筹兼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十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和安全放在首位,对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管理,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严格施工现场管理,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和安全。

(十三)加快工程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开辟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办理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环评、立项等建设手续,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9月底前开工建设,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6月底前开工建设。要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加快工程进度,争取项目早日竣工。

三、加强分配运营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十四)严格准入制度。严格执行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机构和社区协作配合的保障对象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制度,完善准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十五)落实退出机制。保障性住房不得出租、转借、闲置。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商品住房的,必须办理住房保障退出手续。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保障性住房年度复核和日常监管制度,采取经济、行政、司法等综合手段,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严格落实退出工作机制。根据保障对象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检测、举报等途径,对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要按规定退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和骗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或退出。从2011年起,新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对需出售的,由政府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程序予以安排。

(十六)加强运营管理。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租赁合同应载明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和承租人收入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处理。要加强保障性住房新建小区的物业管理,优先安排困难家庭人员从事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十七)完善工作机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组织领导机构,把住房保障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十八)加强协调配合。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项目立项和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组织实施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落实到位,强化资金运行监管;国土部门负责安排用地,落实土地保障优惠政策;监察部门牵头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检查;林业、农业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金融信贷政策支持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民政、环保、国税、地税、物价、扶贫、残联等部门也要按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十九)严格考核问责。各级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有关保障性住房的政策、信息及建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年中和年末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汇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将依据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对各市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及办公室将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检查,对各市、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土地、立项、环评等手续办理情况、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土地、资金筹集、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工程项目进展、质量安全、住房分配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对各市进展情况进行排队,按月通报。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要对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二十)加强宣传培训。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和工作成效。要加强住房保障领域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各级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