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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

关于认真贯彻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97号)

文章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7日 点击数: 次 字体: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贯彻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

会议精神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97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在长沙市召开的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既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措施,又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三个发展的要求,切实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市长、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副县长任副组长,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税务、物价、扶贫、残联、银监等为成员单位,统一协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

(三)制订规划。各地要根据本级《2009-2011年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编制2009-2011年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四)2009-2011年目标任务。2009年,以实物配租方式保障10.35万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求,解决5.2万户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问题,解决9.16万户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2010年,以实物配租方式保障7.9万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求,解决7.4万户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问题,解决2.21万户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2011年,以实物配租方式保障4.55万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求,解决7.4万户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问题,解决0.1万户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20092011年,完成5.1万户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任务。

(五)掌握保障对象底数。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房地产)、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统计、残联等相关部门开展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名制调查,进一步摸清保障对象住房现状及需求,于9月底前建立电子信息和纸质档案,并上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办公室。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入,落实好税费优惠政策

(六)加大廉租住房建设投入。今年省级财政对52个国定、省定贫困县和5个插花县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补助。各地要按照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将建设支出纳入本级年度预算,切实加大预算安排规模,不留资金缺口。

(七)多渠道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省级廉租住房建设补助、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廉租住房建设专项、市县财政预算外有关专项、土地出让净收益(不得低于2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国债(重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银行贷款(包括项目贷款和软贷款)、社会各界自愿捐赠、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自愿购买住房的价款、清房补缴的超标价款、市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确定一定比例)等渠道筹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融资、预销售等方式筹集。

煤矿棚户区改造资金,主要通过中央政府补助、地方政府配套、企业自筹和职工合理负担等办法筹集。

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资金,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筹集。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资金,主要通过省、市、县财政补助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八)设立融资机构。市、县可设立专门的融资机构,代表政府向金融机构争取项目贷款和软贷款,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

(九)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归集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按上一年度收益核定,下一年度统筹安排使用,结余部分,可滚存使用。

(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监督机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户存储,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审计,并定期向政府报告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检查的重点是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市、县预算安排与规定渠道筹集资金使用情况。要建立资金到位及使用考核机制。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一)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保障性安居工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免征契税。

三、创新保障机制,多种形式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十二)探索租售并举的廉租住房保障新机制。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自愿购买一套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工龄折扣数额×折扣工龄)+成本价×(地区差价系数+朝向系数+层次系数)。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7项构成。对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购买的廉租住房,房屋权属登记机关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字样。有限产权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不满十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继承、赠与等;因特殊原因需要上市交易的,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原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住房保障房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满十年的,可上市交易,但须按交易时的市场价补足土地出让金,并退还购买时减免的各项优惠税费。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有条件的市、县,可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保障对象可自愿选择购买或租住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县可酌情予以补助,但上市交易时必须全额退还补助款项。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亦可先试点后推广,但必须确保依法合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积极稳妥推进。

(十三)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租赁价格,面向住房困难和购买能力不足的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非盈利性租赁住房。各地要采取政府投资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既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职工公寓,用于解决本单位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应统一修缮闲置房屋,适量建设周转房,集中解决无经济收入、无劳动能力,居住危房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

四、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

(十四)各地要统筹规划商品住房与保障性安居工程。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将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统筹考虑,分区建设,共享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独立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尽量选择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的地段;在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的地段建设的,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划建设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十五)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各地要抓紧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条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要优先安排项目选址规划,加快用地审批、环评、立项、可研和初设批复等,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建设。同时,要建立项目储备库,为明年工作做好准备。

(十六)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建设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对配套资金不到位、进度缓慢或疏于管理造成损失的,建设(房地产)部门要在全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十七)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批后监管。凡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立项的住宅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变更为商品房开发项目。严查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立项、获取划拨土地,而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八)建立和完善公正、公平、公开的供应机制。市、县要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应信息,准确掌握低收入群众的生活和住房困难,合理划定保障对象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廉租住房三审核、两公示、一公布、年复核和经济适用住房两审核、两公示、一公布制度。棚户区改造、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住房分配,也要制定公开透明的分配办法,坚持阳光操作,接受媒体、群众和社会监督。要健全供应公示监督机制,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应档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