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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出台《山西省公路条例》

文章来源:山西省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5日 点击数: 次 字体:

我省将出台《山西省公路条例》
   10月17日记者从省交通厅了解到,我省计划出台《山西省公路条例》,目前。该条例的初稿正处于交通系统征求意见阶段。该条例不仅将对我省境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等所有公路类型的管理、养护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置路障、摆摊设点等行为明令禁止,对当事者如何进行处罚也进行了规定。此外,车辆因客观原因需在公路上超载超限运输物品,须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省交通厅有关人士介绍,根据该《条例》,今后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明令禁止下列行为:非法设置路障,摆摊设点,修车洗车,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车辆装载泥砂石、杂物掉落、遗洒或者飘落及其他污染公路的行为;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堵塞公路排水系统,擅自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或者液体的管道;其他侵占、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对于有违规行为的责任者将进行处罚,《条例》初稿显示,如果有擅自占用公路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清除,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车货总质量每超过限定标准1%,处2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