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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夫妻再生育服务证需要哪些材料?
符合《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
2、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如是以单独两孩审批的,还需提供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以及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和所在单位分别出具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
3、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6、《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再婚夫妻女方未生育过的除外);
7、夫妻双方近期合影两寸免冠照片4张;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再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双方或一方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再生育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核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相关审批、审批发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己领取再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在子女出生之后30日内携带婴儿出生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注册(女方在县直单位的在县计生局注册)。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在子女出生后9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到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生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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