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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审核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3、《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7号)
二、许可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
2、兼职从业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所在单位允许其兼职从业。
三、许可程序
1、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的申请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2、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3、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办理时限
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十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颁发律师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并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律师(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红底照片一张(背面要注明执业场所及姓名);
5、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登记表》;
6、申请人专职或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
(1)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需提交:1)系原在职的,提供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证明;系待业的,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出具的从业情况证明;2)申请人与本人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签订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存档机构提供的相应存档证明一份。
(2)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需提交:1)法学院(校)系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学教学研究专业工作以及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2)申请人的教师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申请人上年度山西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工作证原件。
8、由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未有过失犯罪记录的证明。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可向省司法厅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