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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星级饭店的评定

文章来源: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9日 点击数: 次 字体:

一、申请

饭店申请星级,应向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递交星级申请材料;申请四星级以上的饭店,应按属地原则逐级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饭店星级申请报告、自查自评情况说明及其它必要的文字和图片资料。

二、受理

接到饭店星级申请报告后,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应在核实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于14天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申请四星级以上的饭店,其所在地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在逐级递交或转交申请材料时应提交推荐报告或转交报告。

三、检查

受理申请或接到推荐报告后,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应在一个月内以明查和暗访的方式安排评定检查。检查合格与否,检查员均应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未予通过的饭店,相应星级评定机构应加强指导,待接到饭店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检查的报告后,于一个月内再次安排评定检查。申请四星级以上的饭店,检查分为初检和终检。

四、评审

接到检查报告后一个月内,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应根据检查员意见对申请星级的饭店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有:审定申请资格,核实申请报告,认定标准的达标情况,查验违规及事故、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五、批复

对于评审通过的饭店,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应给予评定星级的批复,并授予相应星级的标志和证书。对于经评审认定达不到标准的饭店,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不予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