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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恢复业务
行政事项 驾驶证恢复业务
办理内容 驾驶证恢复业务
办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申请条件 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
办理程序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确认申请人因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而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2年,且符合原准驾车型的允许准驾的年龄条件。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以及是否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
4、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在预约考试凭证上应当告知申请人恢复驾驶资格的截止时间。
5、按规定考试科目一。
6、考试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收费标准 驾驶证工本费10元。科目一考试60元。
办理期限 一个工作日受理,按规定预约考试。
办理单位 县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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