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60年政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可以概括为“四个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建设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人民民主要制度化和法律化;要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要用中国民主共识统领政治制度创新。本文认为,我国的政治建设要把主要着力点放在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上。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对政治建设提出什么变革要求,政治体制就应该按照这些要求进行改革和完善。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既要从消极的方面对权利和权力加以规范和制约,更重要的是从积极的方面把政治制度创新成果用规范化、程序化的制度和法律确定下来。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是政治制度存量资源的优化利用和增量资源的开发创新的有机统一,实质就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我国各项基本政治制度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党的领导和执政包含在“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之中。“寓党于民”、“寓党于政”是实现党的领导的比较理想的模式。60年政治建设的最重要成果是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初步形成了“中国民主共识”。“中国民主共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世界民主多元发展的重大贡献。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年政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有八个要素四对关系值得特别关注:政治建设与经济建设;人民民主与法制建设;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创新与文化融合。如何正确处理这八个要素四对关系,60年政治建设的实践,给出了比较清晰的回答: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建设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人民民主要制度化和法律化;要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要用中国民主共识统领政治制度创新。
一、政治建设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党的八大政治报告决议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以及提出的国家发展战略,表明党内高层对国家建设的主要任务已经形成了比较一致的意见。[1]既然社会主要矛盾已经是落后的社会生产力和人们日益增长的经济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那么国家建设当然要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上来。我们党和国家包括政治建设在内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主题展开。但1957年发生了反右斗争,同年召开的党的八届三中全会改变了党的八大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把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确定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主要矛盾。[2]对社会主要矛盾认识的改变,使阶级斗争成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总纲,把是否符合阶级斗争的需要作为衡量我们党和国家的一切工作是非成败的标准。正是从这种错误的认识和立场出发,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悲剧,并一度盛行“宁要穷的社会主义,不要富的资本主义”、“卫星上天,红旗落地”等极端化的思维逻辑和行为逻辑。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在这30多年的时间里,我们党和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创造了国民经济长期、快速、持续、稳定增长的奇迹。我国连续30年GDP年均增长9.8%,大大高于同期世界经济年均增长3.0%的速度,也快于日本经济起飞阶段GDP年均9.2%的增幅和韩国经济起飞阶段年均8.5%的增幅。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3645亿元(居世界第10位),上升到2007年的249530亿元(居世界第4位)。我国人均GDP从1978年的190美元上升至2007年的2360美元,从最不发达的低收入国家跃升至世界中等偏下收入国家的行列。[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充分证明,纠正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选择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党的基本路线,对我们国家发展变化的影响是多么巨大!
从广义的政治观理解,中国改革开放30年取得的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不仅仅是经济建设创造的奇迹,更是政治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因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不能仅仅从狭义的经济学的视角来理解,更应从广义的政治学的视角来理解。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就指出:“就我们国内来说,什么是中国最大的政治?四个现代化就是中国最大的政治。”[4]“四个现代化,集中起来讲就是经济建设。”[5]“经济工作是当前最大的政治,经济问题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6]“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们当前最大的政治。因为它代表着人民的最大的利益、最根本的利益。”[7]把中国的经济建设作为中国的最大的政治问题,这是邓小平从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对中国政治主题作出的科学判断。在邓小平看来,经济建设关系国内外阶级斗争的大局和人民的根本利害,[8]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最终决定于中国的经济建设能否搞上去这样一个事实。所以中国经济建设就不限于经济学视野中的社会经济人与物质财富打交道的生产和分配等行为,而是一个国家和民族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集中精力做好的头等大事。社会主义道路、共产党的领导能否继续坚持下去并最终取得成功,归根到底取决于这场伟大的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这种广义的政治观突破了阶级政治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历史局限,也突破了狭义政治观把政治与经济和社会脱离开来的学科局限,把政治问题放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最大利益的问题和现象域来定位和思考。在社会主义中国,凡是涉及到人民根本利益和最大利益的问题,都是政治问题,无论这些问题分属于狭义的经济领域、政治领域还是社会以及文化领域。这种广义政治观的视角,能比较好地定位和解释中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的实质和属性。
如何处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狭义的民主政治建设的关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求我国的一切政治建设都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一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展开,任何政治建设,包括执政党的先进性的保持、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的改善、党内民主、人民民主和基层群众自治建设、法制完善和法治贯彻、政府改革和创新等等,都要以是否满足经济建设和科学发展的需要、是否有利于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是非成败的评价标准。绝不能因民主政治建设干扰和妨碍经济建设。这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政治建设必须遵循并且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从这条基本原则出发,我国的政治建设要把主要着力点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提出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上,民主政治建设要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经济社会发展对政治建设提出什么变革要求,政治体制就应该按照这些要求进行改革和完善。绝不能撇开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和现实要求,把政治建设作为超然于经济建设之外的独立领域另搞一套。在这一点上,我国与经济社会领域相对独立、私权自治相对成熟的西方政治有很大的不同。至于具体到我国的一些地方和基层,由于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在经济已跨入现代化行列的发达地区或其他一些具有特殊情况的地方和基层,他们面临的主要问题可能是一个民主政治问题或政府管理问题,如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矛盾,劳资冲突或公共需求缺位,干部问题或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等等。在这些地方和基层,满足政治参与需要、体现公平和民主的制度创新、政府管理和职能转型都可能成为现代化建设面临的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现代化建设成果的巩固和满足全面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发展的需要。若如此,当然在一个时期内,狭义的政治建设是这些地方和基层现代化建设的主要问题,党委和政府应当而且必须把解决这些问题作为某一时段的中心工作。但从根本上说,解决这些发展中出现的政治问题,都是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开辟道路、积累基础、创造条件。各地因地制宜展开创造性的工作,归根到底都是从本身经济社会和人的发展需要出发,为实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全面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人民民主要制度化和法律化
“十年动乱”给我们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给我们留下了一笔极为难得的宝贵遗产。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对此有过深刻的论述。1978年12月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9]1980年8月,邓小平还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0]
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其实质是要正确处理“自由与法制”、“权力与法治”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当家作主,并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这是中国共产党人矢志不渝追求的目标。改革开放前我国曾尝试走国家民主社会化的实现道路,给人民以充分的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等项自由,并通过“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四大”法定形式加以保证。但“十年动乱”的事实证明,现代民主的“自由在人”,必须有制度化和法律化来规范和保证。没有法制的民主,没有秩序的自由,不仅不能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连作为一个公民起码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无法纪无秩序的自由只能导致社会混乱和人权灾难。所以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不仅需要必要的物质基础,更需要完备的法制和整个公民社会法治文化的形成。没有这些条件,无法纪的自由和民主,对于一个向现代化转型的社会无异于洪水猛兽。研究发展中国家民主化问题的学者亨廷顿就发现,“社会动员和政治参与扩张的速度偏高,政治组织化和制度化的速度偏低,其结果只能是政治不稳定和无秩序”[11]。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相对比较集中的政权体制,既可以集中所有的政治组织资源和其它社会资源于国家和社会最需要的领域,有资本主义宪政国家无法比拟的社会组织和动员能力、资源集中优化整合的制度优势,但领导和组织制度不健全也容易滋生家长制、个人专断、官僚主义、权力腐败等一系列带有封建主义残余性质的不良政治现象和问题。加之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的市场经济转型期,各种诱惑不断地动摇和俘获那些缺乏信仰者和意志薄弱者,在监督制约制度实际弱势或缺位的权力运作中,权力意志、各种小集团利益、钱权交易、生活腐败等现象大有泛滥之势。在这种情况下,依靠传统的人治、道德和党性自律,已不足以遏制各种腐败和不良政治的滋生和泛滥,通过组织和领导制度的建构和完善,用法治规范权力,已成为面对现实对权力加以制约的必要之举。总之,无论是人民自由权的行使和规范,还是政府权力的法治制约,人民民主的自由和权力都需要加强制度化和法律化。这不仅是我国过去历史教训和现实压力使然,更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自由与法制”、“权力与法治”关系的一般规律。
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既要从消极的方面对权利和权力加以规范和制约,更为重要的是从积极的方面把实现人民的自由、保障人民的权利、保持执政党的先进性、完善和优化执政、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和创新用规范化、程序化的制度和法律把它们确定下来。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过程既是政治实践中的制度创新过程,又是优化整合、激活和运作原有的或被闲置的制度资源的过程,是政治体制存量资源的优化利用和增量资源的开发创新的有机统一。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人民的权利保障需要和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积极性的需要的各种制度和实现形式的创新,用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制度和法律确定下来、可持续地运作下去,是政治制度的增量改革或体制创新的过程;把原有的制度资源优化整合、充分地运作起来,或利用某种机制激活原有被闲置的制度资源,是政治制度存量资源被充分优化利用的过程。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立,实质为保障、维护和真正实现人民的自由权利和充分正确发挥执政党和国家公权力的效能开辟了无限广阔的空间。但一种先进的政治制度从建立到被充分运作、发挥应有的效能需要一些条件,如我国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的充分体现需要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独立平等法治秩序的公民社会的形成、科学的符合最广大人民权利和利益要求的意识形态的统领和共识等等,因此,即使是先进的政治制度也需要一个不断被认知、不断体现其效能并逐渐显示其制度优势的问题。同时任何制度的建立也都有一个不断丰富其制度内容和完善其实现形式的过程。这个过程与人民的实践创造和满足实践需求是相统一的。因此,人民民主政治实践不断发展和需求的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需要的不断变化,为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创新提供了持续不断的动力源泉。这个过程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将延续。
把人民民主的实践成果不断地用法制的形式确定下来,实质就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也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党的十六大为什么把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确定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就是这个道理。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前提是我国要制度化和法律化的不是别的什么民主制度,而是人民民主制度。人民民主制度与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和“社会民主”制度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民主制度。不是一提到民主,似乎就是普世的,有共同的评价标准和模式。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就鲜明地指出:“什么是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呢?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人民的民主同对敌人的专政分不开,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也分不开。”[12]“我们在宣传民主的时候,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区别开来,一定要把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13]在这里,邓小平对人民民主的基本特征,作出了精要的归纳。我国的人民民主,就是民主与专政、集中、法制、纪律、党的领导相结合的民主,从本质上是与人民主权和根本利益以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相统一的民主。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就是要把这种“五者结合”的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也就是要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不断丰富人民民主制度的内容、完善其实现形式,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和制度资源的优化整合和运作,实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最根本的要落实到制度创新和法治文化的形成上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优化整合和运作原有的制度资源是有限的,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参与积极性和权利保障的需求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优化整合和运作政治制度资源不存在与原有的政治制度相冲突的问题,但一种新的制度创新及其带来的制度文化的变迁必然与原有的制度规范和制度文化发生同质性或非同质性的关系。所谓“同质性”关系,是指这种新的制度或规范与原有的制度规范属于同一性质的补充、丰富、完善的关系,从制度性质来说不会发生对抗性冲突;所谓“非同质性”关系,是指这种新的制度或规范从本质上说与原有的制度规范处于对抗性质的关系,即使在某些形式上和时间段中可以同存,但从发展趋向上是相互替代的关系。因此,制度创新有一个正确处理制度冲突和法律冲突的问题。制度创新的实质是为满足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人民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和权利保障的需要,其本质是执政党和政府为人的自由解放提供相适应的制度供给。“人民唱戏、政府搭台”是对这种制度供给的形象表达。当制度创新与原有的制度和法律发生“同质性”关系时,补充、丰富、完善原有制度,或弥补制度缺位大多易被人们所接受,也会较顺利转化为规范化和程序化的
法定制度;当制度创新与原有的制度和法律发生“非同质性”关系时,不仅需要实践效果的检验和共识性认识的形成,并且需要把这种制度创新放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宏观框架和体系逻辑中加以考量,看它是否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理论基础相容?是否从根本上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性质相冲突?是否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如果这种“制度创新”的增量发展会从根本上颠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础和性质,那这样的“制度创新”即使一时能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政治参与以及权利保障的需要,也是不能加以制度化和法律化的。
可见,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有前提条件的。是“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而不是别的什么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这就涉及一个“法治文化”的形成问题。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实质来说,就是要实现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我国所要建设的法治,是社会主义的、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的法治,不是资本主义的、个人权利优先或至上、个人主义民主的法治。共产党领导既要把代表的先进性和执政的有效性统一起来,又要把所体现的人民性和保障自由人权统一起来。既不走过去集权化的单一主权民主的老路,也不走西方分权化的个人主义民主的老路,而是要把主权和人权、有效和自由结合起来,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原则或人民民主原则作为基本的法理基础,规范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监督。不能把“法治”抽象化和逻辑化,提倡脱离中国实践和国情的“普世性”。“法治文化”的形成是人民民主制度,包括不断创新的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参与、权利保障需要的制度内容和形式,内化为人们心中的规范和秩序、内化为人们的心理结构和自觉行为的政治社会化过程。这种政治社会化首先是制度和法律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然后通过政治实践逐渐内化为人民的心理结构和自觉秩序。只有人民民主制度内化为人们的心理文化结构,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法治文化”才能够真正形成。
三、要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或人民民主的两大本质特征。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最根本就是在制度和法律层面如何规范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人民民主的制度创新最根本的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民主革命时期,关于如何正确处理领导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此有许多精辟的论述。列宁和斯大林在谈到党的领导和无产阶级专政时指出:无产阶级专政是党的原则性指示加上无产阶级群众组织对这些指示的实行,再加上居民对这些指示的实行;党毕竟是无产阶级的一部分,通常只是领导无产阶级的活动,而且领导得如何,要看本阶级支持得如何;党不是国家政权,党是苏维埃政权的核心,党领导无产阶级通过苏维埃政权实现专政;无产阶级专政概念是个国家概念,本身包含着暴力,党是本阶级的领导者,领导是靠信任取得的,信任不是靠暴力取得的。[14]我们党的第一代领袖毛泽东、刘少奇、邓小平等关于党和人民群众的正确关系即“群众路线”的论述,更闪烁着绝对真理的光辉:党作为我国最先进阶级的政治上的代表,它一方面要领导和组织本阶级及其群众为实现和维护本阶级及其群众的根本利益而斗争,另一方面要想实现正确的领导,必须始终不移地贯彻“群众路线”,把一切为了人民群众、对人民群众负责、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以及向人民群众学习作为党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15]这些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在革命斗争实践中形成的真理性认识,是正确理解和处理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关系的金钥匙。
共产党和人民是一体的,共产党是人民中的领导者。党的领导的唯一目的是反映和凝聚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和意志、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利益。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共产党不应该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和脱离或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利。正如毛泽东所说:“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16]如果共产党与人民群众脱离并且把政权这一国家稀有资源据为党产,那共产党与其他任何执政党的本质区别也就消失了。因此,党的领导和执政是包含在“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之中的。党的领导和执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但共产党作为人民中的领导者和国家权力的执政者,必然要与人民群众和国家政权发生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因此也就存在一个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问题。共和国六十年政治建设的经验证明,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的选择和建构是否科学和正确,对于能否有效地实现党对人民群众和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关系重大。从1949年共和国建立到2009年建国60周年,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经历了从1949年到1957年的“寓党于政”、1957年到1979年的“以党代政”、1979年到1989年的“党政分开”、1989年到2009年的“以党统政”四个不同发展阶段。[17]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状况也大致经历了与党政关系相同的历史时期。[18]党政关系和党民关系最好的时期一般认为是建国初年和粉碎“四人帮”之后。“寓党于民”、“寓党于政”是实现党的领导的比较理想的模式。
“寓党于民”就是寓党的领导于“社会自治”之中,也就是党通过基层民主和群众自治制度的完善和有效实施实现领导核心作用。“社会自治”的精义就是实现从国家对社会的强制性管理转变为社会自觉自律管理。目前国际上“治理”的概念正在逐渐取代“统治”的概念,也反映的是政府职能的有限性与社会组织共同管理社会的大趋势。实行逐渐取代国家的“社会自治”,也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真正自由和全面发展的社会理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参与意识不断提高,对于已经成为经济和社会依法独立自主的权利主体,党对社会的领导如果仍然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套上传下达的组织动员和命令方式,不仅实践证明根本行不通,而且党政组织内部对上不对下负责的利益驱动,使广大干部缺乏对党的事业和群众权益负责的动力和活力。党的领导必须寻找新的社会资源和有效方式。“寓党于民”在村社一级,就是依法通过完善和有效实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现党的领导,也就是党依法组织和落实基层群众的自治权,把熟人社会或市民社会中的权威资源充分地开发和利用起来,把群众中的利益代表和精英人物组织和动员起来,让人民群众自己的事自己说了算,自己的事自己监督,选自己可信的人来管理,包括困难的说服和思想工作也让群众自己去做。党只是依法通过组织、完善、支持、保证基层群众自治的方式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通过党的有效领导赢得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体现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这叫作以“民心”换“核心”。[19]“寓党于民”在乡镇一级,则通过把党的政治组织领导权转化为群众对党委和政府领导的授权和监督。把“党权”化为“民意”,其基本方式就是实行公推直选和民主测评,把党对干部的选任和监督与人民群众的授权和评议结合起来,把对党政干部的升迁和奖惩权实实在在地交到人民群众手中,使乡镇领导干部把对上级负责与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积极主动负责地兑现竞选承诺完成任职目标,为获得群众的拥护和满意积累条件。彻底改变过去干部只对上不对下负责以及缺乏积极主动对党的事业和群众权益负责的状况,把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全充分地调动起来。“寓党于民”归根到底是调动“群众自治”和“干部自治”两个积极性。这是目前我国地方基层民主制度创新提供的成功经验。河北青县的“村代会常任制”,成都新都区的“公推直选和民主测评”,重庆麻柳乡的“八步工作法”,浙江温岭、天台、仙居等地的“民主恳谈”、“五步决策法”“全程参与制”,深圳南山区的“社区治理双向互动模式”等典型,是提供这些成功经验的代表。
“寓党于政”就是寓党的领导于“有效政府”之中,也就是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充分运作实现领导核心作用。“有效政府”理念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已经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这不仅是市场失灵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政府作为提出的必然要求,也表达了民主化进程中国家对政府有效作为的期待。[20]有效政府就是政府应尽的管理和服务职责到位,能够满足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需要。[21]“有效政府”是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度的固有属性。在集中组织和动员国家和社会有限资源方面,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有较鲜明的制度优势。这个判断已经被我国现代化建设创造的奇迹以及我国政府在应对较大的自然灾难和这次金融危机中表现出来的制度机制所证明。在党掌握了国家政权之后,党的领导的实现与没有取得执政权的革命时期的不同在于,作为执政党,国家政权体现出来的性质和功能实质是党能否实现正确和有效领导的具体体现。“有效政府”不仅仅是对国家政权的评价,更是对执政党的要求。如何通过国家政权反映和凝聚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和意志、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和增加人民群众的根本和现实利益,是对党的领导实现方式是否科学、民主、依法和有效的考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是能够保证和实现党的领导科学、民主、依法、有效的制度形式。这不仅仅体现在人大组织自身能够集中民意和高效率的立法和决策以及监督等方面,更体现在党领导人民政府以及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体制改革和创新上面,还体现在能够把人民群众对党的先进性的要求贯彻到国家政权建设和政权运作的全过程。执政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充分运作,既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权层面当家作主的实现,也能够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党组和党员代表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更能够实现在宪法制度和法律框架内的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和执政权寓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规范的国家政权运作效能之中,党的领导和执政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充分运作来实现,人民真正在国家政权层面也能够自己国家的事自己选可信的人来作主和管理,自己国家的事自己监督,难说服的思想工作也能充分发挥自己选出的公职人员的负责精神和能动作用来完成,实现如老子所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这是一种只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可以达到的理想政治境界。
四、要用中国民主共识统领政治制度创新
共和国60年政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最根本的是通过改革开放前后30年的实践探索和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积累,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我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政治建设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人民民主要制度化和法律化”,“要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以及围绕这三大主题形成的:经济建设是中国最大政治的观点,政治建设要服务并保障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的观点,人民民主是民主与专政、集中、法制、纪律、党的领导相结合的观点,要用法制和法治规范和制约自由和权力的观点,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政治体制存量资源的优化利用和增量创新的有机统一的观点,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观点,党的领导和执政包含在人民当家作主之中的观点,党通过民主的方式、通过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领导核心作用的观点,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有效执政的观点等等,这些基本经验和认识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构架和内容。这个基本构架也可称作“中国民主共识”。“中国民主共识”的初步形成,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及其制度创新已经提升到了民主的一般理论和政治发展道路的层次,因此这个共识也可称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也就是说,通过共和国60年民主政治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我国已经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治发展道路。这条道路有它要完成的主题、基本制度构架和相应的理论和政策观点,是一个完整的经过实践验证的大致可以形成共识的理论和实践框架,尽管这条道路还面临着这样或那样的挑战。[22]
“中国民主共识”的初步形成,主要来自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党领导人民群众从实践需要出发的制度创新,但同时也存在要正确处理好各种文化和政治价值的冲突、选择、相互借鉴和吸收的问题。政治制度创新的过程往往伴随的是各种政治价值和制度要素的相互冲突、借鉴和选择的过程。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是:一方面主张“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一方面主张“应当吸收和利用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所创造的一切先进文明成果来发展社会主义”;“需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23]因此,在经济和管理领域,我国已经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和借鉴了许多有益的东西,如在培育市场要素、产权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确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用企业和市场化工具改善政府管理、人权保障的强调和依法治国等等。在社会意识领域,人权和法治概念、契约和授权意识、自由和自主观念、环保和节能理念、全球化思维等现代西方社会的主流意识也逐渐纳入到官方意识形态并在民间渐入人心。但在政治制度模式和政治体制机制方面,我国是不向西方学习和开放的,主张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如“政治建设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意味着我国可以调动国家和社会的一切组织和政治资源为经济建设服务,在动员组织集中优化整合社会资源方面,西方自由民主国家没有这种优势。“人民民主要制度化和法律化”,意味着人民民主不仅可以追求而且可以实现主权民主与自由民主、参与民主与授权民主、协商民主与竞争民主的统一;可以实现公民在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方面的“多数参与”、“全程参与”和“有序参与”;可以克服单一的竞争授权民主产生的“资本和金钱政治”、“授权后的议员和行政官员的专政”、“竞争导致的社会分裂和不稳定”等问题。“要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意味着“社会自治”、“有效执政”、“有效政府”的组织和实施过程比资本主义政党竞争体制更有组织和政治上的保障。
但是,不照抄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并不排斥在具体的制度创新中吸收和借鉴西方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开放和发展的理论体系。一个善于学习的民族也决不会拒绝任何思想理论和制度体系中的有益成分。现代西方世界有影响的理论体系和制度模式,都有一些普遍被认同的价值要素,如立宪主义的“有限政府”和“保障人权”思想,共和主义对“公民美德”的坚持,民主主义对“平等参与”的重视,自由主义的“积极自由”和“多元宽容”以及“法治”和“反极权专制”的主张,民主社会主义对“社会公正”的强调等等。这些有价值的观念和制度要素,在西方的制度模式中是为西方的国家政治建设服务的,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民主政治建设中也可以有机地整合到某种制度创新中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制度资源。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实质和核心。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24]。对于政治现代化建设来说,就是要把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原理同中国民主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中国化的一个很重要方面是要尊重和吸收中国本土文化中有益的政治文明成果,实现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优秀政治文明和政治智慧的有机结合。我们要了解和认知自身本土文化的优秀成分,把这些有益的价值要素整合到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国化的制度完善和制度创新中去。比如中国儒家政治哲学强调政治主体自身建设的决定作用,先内圣后外王,“推己及人”;强调“天下为公”的理想和“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公天下”主义,把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和小家之上的民族大义和爱国主义的精神;强调道德权威和立人为先的管理理念,反对不教而诛;在治道要素上重视官员的客观选任和权力体系内部的监察;寓政治于社会生活,把国家的治乱兴亡的基础依托于社会日用伦常;强调“天之生民而立之君”的民本主义,重视官员对政治社会稳定和民生的高度负责;以及在实行相对集中的国家结构形式方面的治理经验等等。这些思想和制度要素都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精髓。我们要努力把中国政治文化的精髓和有益成分融合到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和实践中去,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现代化建设的最切近、最现实和最雄厚的传统文化资源。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立,为超越和克服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弊端创造了条件,也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和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的制度创新提供了政治上的保障,同时也为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博采众长、吸收和借鉴人类创造的一切政治文明成果开辟了道路。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的概念,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为“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是一个将对中国文明发展史产生重大影响的意识形态定位和命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这一新的伟大旗帜的诞生,如同新民主主义时期毛泽东思想的诞生一样,必将指引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包括民主政治的现代化)的最终实现。同时也意味着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文化融合和能够经得起长期历史检验的官方意识形态的形成。在中国几千年的政治文明发展史上,真正的伟大的政治理论的形成和政治社会化的实践,概要地说不过两次:一次是以阴阳五行学改造儒学并兼容了法家、道家、墨家等学说体系形成的西汉儒学或称作“齐儒学”,也就是始于汉武帝,由公羊学大师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儒术”。这种“儒术”经汉至唐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又经宋代理学及心学对佛教和道教的吸收,其间虽有明末清初以黄宗羲为代表的新思想的萌芽,但是齐儒学的道统和政统一直延续到近代的新文化运动。第二次是以“西学东渐”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以及其他西方文化如立宪主义、民主主义、共和主义、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等有价值的文化和制度成分,经过中国民主革命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选择运用形成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也就是由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构成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次文化融合和伟大理论的形成以及社会化实践仍在进行中。“中国民主共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世界性思考的问题。从目前人类的民主实践经验而论,以美国为代表的民主是强势民主,欧洲民主在探索和拓展民主内涵和与经济社会一体化方面有一定的体会,拉美国家的民主还在探索如何适应本地的情况,亚洲的民主化体现出丰富多彩的内容,伊斯兰世界和非洲的民主还在为自己寻找机会和发展的可能性。但一个基本趋向是,世界民主的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尽管上个世纪以来民主化浪潮第三波主要以西方普选民主模式为主导,但这种民主模式的文化强势是以经济和军事强势为基础的。可以预测,随着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军事强势的削弱和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崛起,尤其是我国经济政治军事地位的提高和对世界发展贡献的不断加大,多元民主的世界格局还将不断扩大。我国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和60年的共和国政治建设,已经初步形成了“中国民主共识”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种共识或发展道路,虽然其理论总结和体系建构还不够完善,还不能一时被没有亲身实践或生活在这片热土和文化中的人们所认同和感悟,但中国悠悠几千年的文化积淀,会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提出,发挥其更加深厚的文化吸纳、包容整合以及再造功能,一切优秀的有价值的理论和制度等文化要素,只要对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益,都可以大有作为。我们反对狭隘的文化极端主义和自以为是的学术派别的纷争,我们主张在已经被实践证明能够拯救中国和发展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体系框架中实现新的更大范围的文化融合和现代化民主政治理论的重建。完善和发展“中国民主共识”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并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的“中国民主共识”和根据新的发展需要进行的制度创新的互动中,使中国的政治制度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创造出比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制度化和法律化程度更高和更优越的民主,这就是中国将要实现的民主政治现代化。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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