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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承诺时限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二、道路旅客运输(含城市公交车、城市出租车、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费标准及依据
一、营运车辆IC卡工本费:每套25元
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晋价行字(2009)240号。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每套20元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晋价行字(2004)237号。
联系电话
0356—4222750 0356—4955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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