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365最新网址 >> 公共服务 >> 劳动保障 >> 社会救助 >> 正文内容

社会救助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8日 点击数: 次 字体: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我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  

      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坚持以人为本,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它对于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民政、财政、编制、公安、卫生、建设、交通、铁道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区域合作、救助站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把这件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并对救助管理站进行指导、监督;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开展救助工作的情况,编制救助管理经费预算;公安、建设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其中的危重病人要通知卫生部门进行救治;卫生部门要指定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进行救治;交通、铁道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为受助人员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  

      三、完善机制,务求实效,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健康运行

      完善的工作机制是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基本保证。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全省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救助管理机构的设置。救助管理机构是开展救助管理工作的载体。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救助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根据《救助管理办法》和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的要求,各市原有的收容遣送站调整规范为救助管理站。为确保各个市都有一所规模较大的市级救助管理站,将晋中市榆次区、临汾市尧都区、运城市盐湖区救助管理站调整为市级救助管理站。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市级救助管理站要在本辖区内交通方便、人口密集的地方建立服务网点。县级市和部分人流多、交通便利的县城可根据救助管理任务决定是否需要设立救助管理站。不单独设置的可在民政部门所属相关事业机构挂牌,并确定专人负责。市、县级救助管理站所需人员编制由各市编办根据实际确定,并按程序报批。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和跨区域流浪乞讨人员的接送工作。  

      (二)救助经费和救助标准。无偿救助是新的救助制度区别于收容遣送制度的重要标志,是救助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救助管理站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所需救助管理经费全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县城,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临时救济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站开支的救助管理经费包括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机构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站开展正常工作和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救助管理站工作实际情况,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基本支出,保障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以及救助站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救助管理站的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专项,按照项目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报批。专项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管理站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站内突发急病救治和帮助其返家等必需的支出。对救助任务重,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经费有困难的,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本着既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又有利于克服救助对象过分依赖政府救助思想的原则,我省受助人员的生活标准按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救助管理站要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三)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指定救助医院(含精神病院)。受助人员患有传染病、在救助站突发急病,应送指定医院医治。公安等部门或市民在街头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先送指定医院救治。病情稳定后,医院通知救助站进院核查,属于救助对象的,接回救助站,医疗费用由救助站向当地财政部门专项申请。  

      (四)受助人员的乘车凭证。受助人员返程时由救助管理站为其开据乘车证明,受助人持证到铁路、公路车站办理乘车手续。车站根据救助管理站给其开据的乘车证明为其出具乘车凭证。铁路、公路客运站按救助管理站提供的凭证到该救助管理站报销,年终由救助管理站凭交通单位提供的费用凭证向当地财政报销。  

      (五)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员接送安置。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各地要加强协作,做好接送工作。跨省接送由省民政厅负责;省内接送,一律由流入地将受助人员护送回流出地救助站,流出地站再将其护送回县乡居住地。  

      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员,已查清户籍所在地,但无家可归的,由流出地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对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由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和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安置机制,妥善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困难,防止其再次发生乞讨行为。同时,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行动不便人员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要教育并责令其履行应尽的义务,对遗弃抚养和赡养对象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建立健全新的社会救助制度,是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后,原有的与收容遣送制度相配套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随之废止,出现了一些制度上的空白,这给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带来一定的困难。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对《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一年来的情况进行一次普遍的调查,针对调查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逐步完善救助制度,确保《救助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