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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2014年度农业发展资金项目扶持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快推进我县“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特色农业发展,有效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根据县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一) 公开公平,科学合理。农业发展资金扶持办法要向社会公开,阳光运行;农业扶持项目验收结果也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群众监督,确保资金分配的合理公平。
(二)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要围绕现代特色农业调产战略,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予以大力支持。同时,兼顾上级要求配套的项目。农业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 先建后扶,扶优助强。农业发展资金主要扶持已实施的农业项目。要鼓励广大群众实行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引导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联合做大做强,提高带动能力。
(四) 强化带动,农民受益。农业发展资金使用要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重点对能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环节给予支持。
二、支持重点
农业发展资金实行切块管理,主要用于畜牧、蔬菜、食用菌、中药材、干果经济林和苗木等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性刚性支出,森林防火、农林牧业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突发性事件,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气象服务等项目。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切块资金额度内实行竞争性扶持,超过切块资金额度的,由各部门自行解决。
三、职责权限
项目实行“谁申报、谁稽查、谁验收”的原则,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检查、验收等工作;县农委负责组织协调和项目抽查;县财政局负责农业发展资金的预算、监督和项目抽查。
四、项目内容
(一)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实施主体为县农委)
1.龙头企业扶持项目
对招商引资达5000万元以上并已落地正式投产的,完成新改扩建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积极参加县农委组织的各项展销活动的,技术先进、规模较大、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强、开展社会化服务、在全县“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发展中起到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择优给予扶持。
2.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
(1)在本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有固定办公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财务健全、报表及时完整、运营规范,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记录完整;
(2)成立2年以上,社员人数20人以上,辐射带动农户达到 40户以上,出资额10万元以上,合作社社员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同类农民人均纯收入15%以上,实行统一供种、统一生产资料、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疫病防治、统一销售产品,对推进规模经营,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发挥较大作用;
(3)从事农产品生产的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记录制度,自觉配合执法人员监管,产品质量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盈余返还、带动农民增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展前景等情况择优扶持。
对5个以上相同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联合社,符合以上条件,且社员人数在100人以上,辐射带动农户达到200户以上,出资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扶持。
3.粮食规模生产(家庭农场)补贴项目
个人承包耕地面积达到50亩以上且粮食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从事粮食生产连续两年以上,粮食直补面积、名称与申请情况相符,经验收核实后一次性扶持5000元。在此基础上,承包面积每增加10亩,增加扶持1000元。对已享受扶持又将承包的同一块耕地转包他人的,不再扶持。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贴项目
以农村家庭承包土地为主,去年以来新增单宗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后用于种、养殖业和休闲农业且已经取得实效的,给予流入方一次性扶持。对新增规模流转土地面积超过300亩的村给予村集体一次性扶持(流入方是村集体的除外)。对流转土地用途与农业生产无关的,不予扶持。(流出土地必须为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规模流转土地面积是指单宗连片流转超过100亩的地块面积之和;流入方必须是本县农民或本县农民出资成立的公司、合作社以及村合作经济组织;同一块土地已经补给流出农户的不再扶持)。
(二)林业产业发展项目(实施主体为县林业局)
1.干果经济林基地建设项目
干果经济林扶持对象为县域范围内2013年秋—2014年春新发展的干果经济林,以村为单位规模产业化发展,基本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农户、林业专业合作社等(不接受无土地经营或使用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技术要求:核桃不低于33株∕亩,花椒、山茱萸、红枣、山楂不低于56株∕亩,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
2.林业新育苗项目
林业新育苗扶持对象为:按有关育苗技术规程,当年新育苗面积达10亩以上的农户、县属林场、苗圃、林业专业合作社以及民营企业等,以经营固定苗圃为主、出圃10亩以上仍需更新培育、定植育苗的林业大户要提前向林业局申报核实,否则不予扶持。留床苗不再扶持。
3.林业精品工程项目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林业生态建设提质增效再上新台阶的意见》,被列为省、市年度林业精品工程的,给予适当补助。
(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县水务局)
重点对退耕还林水保园河、南峪项目、末级渠系项目,农村水质检验中心场地建设给予配套。对全县农业发展项目的用水灌溉、防洪排涝、美丽乡村以及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四)畜牧产业发展项目(实施主体为县畜牧局)
1.养殖大户扶持项目
(1)标准化规模猪场扶持项目
凡存栏优种能繁母猪达到100头、300头、500头以上(年出栏优质商品猪1500头、4500头、7500头以上),场区实行封闭管理,并有与其养殖相匹配的生产、生活建筑规模,配备有相匹配的产床、限位栏、保育床、无害化处理等养殖设施,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的,当年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8万元扶持。
(2)标准化规模蛋鸡场扶持项目
凡存栏优种蛋鸡1万只以上,实行自动化环境控制、自动清粪,并设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扶持。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万只,增加扶持1万元。
(3)标准化规模肉鸡场扶持项目
凡圈舍面积达1000㎡以上,单批次出栏1万只以上肉鸡场,实施全自动环境控制,并设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粪污处理达标的,给予1万元基础设施补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万只,增加扶持1万元。
(4)标准化规模羊场扶持项目
凡存栏优种能繁母羊达到300只以上,建设有规范的封闭管理圈舍,并有与其养殖相匹配的贮草、机械等生产、生活设施,有相应的青贮设施,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的,每场给予2万元扶持。
2.养殖专业合作社(协会)项目
组织养殖户闯市场,应用新技术增收,根据带动农户和增收情况,给予一定扶持。
3.养殖加工龙头企业项目
对有带动作用的龙头加工企业根据生产加工情况给予一定扶持。
4.基层服务站所项目
建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建设面积不低于400㎡,房屋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有值班室、办公室、报检室、接诊室、解剖室、化验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培训室、防疫物资库等;配套有宿舍、食堂等生活附属设施)的标准化服务站所;或因处置所在乡镇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使人力、物力、财力消耗较大的基层服务站所,根据标准和情况给予3-5万元的补助。
(五)农机产业发展项目(实施主体为县农机局)
1.农机具购置补贴项目
对保护性耕作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按不高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15%进行补贴;对蚕桑用电动剪枝机按每台1200元进行补贴;对农机工程项目村、农机新技术推广个别急需机具可提高补贴额度,补贴额度不超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40%。
2.“平安农机”示范县建设项目
对建设“平安农机”示范县进行扶持。安排20万元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装备建设、技术培训安全宣传教育网络建设、“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建设,改善执法服务手段,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提高全民农机安全生产意识,争创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
3.农机新技术新机具引进试验示范推广项目
安排10万元资金,用于引进谷子精播、粮食烘干新技术,进行谷子精播机、粮食烘干设备的试验示范推广演示,改变粮食生产薄弱环节装备条件,提升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
4.农机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对县级农机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
5.玉米机械化生产示范村项目
玉米连片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综合机械化作业程度达到95%以上,其中机耕、机播水平达到100%,机收、深松、秸秆还田、化肥深施水平达到90%以上,当年实地验收合格,每个示范村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
6.率先实现农业机械化综合示范县农机化普查项目
对我县农业机械拥有量、投入使用量、农机作业量、经济效益和项目实施等情况普查,工作补助12万元。
(六)中药材产业发展项目(实施主体为县农开局)
1.种植基地项目
对2014年在县域耕地范围内种植50亩以上中药材的申报主体给予补助,种植品种以省、市中药材“十二五规划”所列品种目录为准。要求种植密度合理,成活率大于85%,基本做到中耕除草、科学管理。
2.育苗基地项目
对2014年在县域耕地范围内育苗10亩以上的申报主体给予扶持。要求土地平整、土壤肥沃、渠畦合理,具备灌溉和排涝功能,所育苗木整齐,合格率达90%以上,无病虫害,长势良好。
3.示范基地项目
对中药材新特名贵地道品种的开发、研制、培训、实验示范基地建设等给予一次性扶持。要求面积有一定规模,田畦整齐,规划合理,配套设施完善,种植质量高,技术管理科学合理,可带动中药材产业化发展。
(七)蔬菜产业发展项目(实施主体为县蔬菜办)
1.新建日光温室补助项目
补助条件:当年新建的标准日光温室(每栋建筑面积达0.5亩),温室必须采用钢架、水泥拱杆、无机复合材料等经久耐用、标准较高的拱架。
补助标准:符合补助条件的日光温室,每栋补助0.7万元。
2.新建春秋大棚补助项目
补助条件:当年新建的标准春秋大棚(每栋建筑面积达0.6亩),大棚拱架必须是采用钢架、水泥拱杆、无机复合材料等经久耐用、标准较高的拱架。
补助标准:符合补助条件的春秋大棚,每栋补助0.1万元。
3.现代化蔬菜标准示范园区补助项目
以园区、村或专业合作社为单位,对上年规模化发展现代化蔬菜标准示范园区给予基础设施配套补助。申报立项被确定为市级现代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的(要求有文件依据),当年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八)食用菌产业发展项目(实施主体为县食用菌中心)
对今年采用钢架、水泥拱架、或复合材料新建的食用菌温室大棚,建筑面积不少于240㎡,并且三面有墙、有后坡、前坡、脊高3米以上,种植食用菌不少于5000袋的,每棚给予5000元扶持(养蚕大棚和圆拱棚不予扶持,蔬菜大棚与食用菌温室大棚不得重复申报扶持)。
对已享受过扶持的种植户,只对增量棚(现有温式大棚总数减去已补助的棚数)给予扶持。
(九)其他项目
对森林防火、农林牧业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突发性事件,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基础设施建设,天气预报服务及人工影响天气等项目,给予适当补贴。
五、项目实施与申报
各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主体申报项目要提出扶持申请,经项目所在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初审,并按相关规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各业务主管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验收、公示后,向县农委和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主管部门不验收的不予扶持。
对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项目,由农口各单位向县农委和县财政局申报。
六、资金管理与拨付
县农委、县财政局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结果,组织抽查核实,在报请县政府领导批准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事宜。
七、监督检查
各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农委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挪用农业发展资金或未按规定实施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资金并连续五年取消其扶持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相关要求
1.各乡镇、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让农业发展资金扶持政策家喻户晓,真正起到引领群众发展现代特色农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积极作用。
2.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迅速根据业务特点和技术规范制定出项目实施技术标准、申报验收程序等实施细则,并及早组织项目实施、申报、检查验收等工作。
3.各乡镇、各单位在项目申报、检查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树立部门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