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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农发资金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集中力量扶持一批在全县乃至全市影响力、带动力、竞争力和示范作用较强的农业产业化大项目,使我县的特色农业在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效益化等方面有较大的提升,进一步促进全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富裕,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扶持资金从县农发资金中划拨。县农委负责组织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农业产业化扶持项目进行审核、筛选、评议、确定,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验收结果检查;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督指导和验收;县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要坚持公开公平、突出重点、扶优扶强、专款专用、循序渐进的扶持原则,在先行探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机制、扩大规模,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四条 项目申报范围
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主要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和我县农业发展规划的设施农业、小杂粮、中药材、畜牧养殖、特色干鲜果等标准化生产的特色农业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的增量建设等项目。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主体
凡在我县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均可提出申请。各乡(镇)也可以对本乡(镇)的特色产业打包进行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完备,合理节约,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二、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预期效益好。
三、所申报项目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技术方案先进可行,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项目成长性好,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
2.辐射带动能力强,带动农户数量多,技术服务有保障,项目单位和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签订公平合理收购订单,有二次返利;加工项目向我县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60%以上。
3.项目规模、经营体制和技术含量在全县领先,在全市排名靠前,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申报。各乡(镇)组织属地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工作,并按类别向各业务主管部门推荐。
初审。各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后,报县农委。
审核汇总。县农委组织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核汇总。
评审。县农委组织专家对拟定项目进行评审。
确定。县政府结合全县农业发展情况确定年度重点扶持项目。
项目一经确定,项目单位应与各业务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明确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照合同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合同要约定好项目建设时间、工程进度和标准要求。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建设及时给予指导。
第八条 项目申报资料
1.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单位最近一个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
4.企业(或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或理事长、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5.其它相关证明资料(如立项文件、用地合同等)。
第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项目扶持资金重点扶持制约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
1.农产品基地建设领域:主要用于大棚、畜禽圈舍等生产设施建设以及仪器设备购置和优质品种推广等;
2.农产品加工领域:主要用于新建、技改、扩建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及生产设备购置(办公设施除外)等;
3.农产品流通领域:主要用于主销本地农产品的大型批发市场建设和先进的特色产品营销窗口、平台建设等;
4.其他支持和帮助农业产业化推进的平台建设。
第十条 项目检查验收
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按照合同进行日常监管和竣工验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执行。凡是未按序时进度推进的或未通过验收的,不予安排扶持资金。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做出书面说明,在重新评审后,签订新的项目合同。项目全部完工后,要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在资金拨付前,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进行验收,县农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专项核算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凡是按时达到项目合同约定进度的,拨付部分资金,原则上每年拨付两次。发生安全事故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农产品收购价款的原则上不予拨付。
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农委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未按规定实施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资金并连续两年取消其扶持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