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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办法
购买经济适用房后,不得自行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由政府强制回购(收回)。
(一)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二)在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三)将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租)、出借的;
(四)在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政府回购(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机关应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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