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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环罚字[2018]5号

文章来源:阳城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2日 点击数: 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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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0607390774

法定代表人:栗剑锋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东关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1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投入245万,擅自开工建设“松树岭至町店镇燃气管道”项目,并在阳城县町店镇町店村至町店镇花园条村建设完成长3.5公里的一期工程,未投入运行。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3月12日以阳环罚告字[2018]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18年1月31日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以总投资额度百分之二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阳城县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阳城环保局罚款

账号:04-97010101202187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

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向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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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