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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阳城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0日 点击数: 次 字体:

阳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环罚字[2018]20

山西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7363047957

法定代表人:李殿勤

地址:临汾市解放东路枣树林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5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报批环评文件,于20181月,投资200万元,擅自在阳城县河北镇匠礼村新建一座石子粉碎厂,已安装破碎机一套,筛分机两套,输送皮带四条。并投入生产。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65日以阳环罚告字[2018]2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该项目总投资额度百分之三的罚款,计陆万元整;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两项合计,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阳城县支行???????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04970101010046144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向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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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8614

阳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环罚字[2018]21

阳城县佳润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34691054621-1

法定代表人:张赵云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杨家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21日核实晋城市秋季攻坚行动第四巡查组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117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你公司煤矸石洗选项目处于生产状态,未全面落实停工措施。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531日以阳环罚告字[2018]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阳城县支行???????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04970101010046144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晋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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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8614

阳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环罚字[2018]22

阳城县洪祥采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770110804J

投资人:魏永善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白桑乡洪上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428日对你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投资60万元,擅自在白桑乡洪上村郑阳沟新建年产3万吨的石子加工项目,物料棚正在进行封闭,未投入生产。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现厂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61日以阳环罚告字[2018]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厂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处该项目总投资额度百分之二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阳城县支行???????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04970101010046144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向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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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环罚字[2018]24

阳城县时代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7982519676??????????????????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北安阳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 517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二车间在清洗沉淀池时工人把原来的堵口碰开,未及时发现,故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导致生产废水外溢外排。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66日以阳环罚告字[2018]2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阳城县支行???????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04970101010046144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向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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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城县环境保护局

???????????????????????????????? 2018年6月14

阳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环罚字[2018]25

阳城县宏圣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586150902H

法定代表人:陈满亮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润城镇上伏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119日对上级转办问题进行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露天堆放煤矸石约300吨,未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64日以阳环罚告字[2018]2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阳城县支行???????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04970101010046144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向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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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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