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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阳环罚字(85、43、99、100、102、103)
阳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环罚字[2017]85号
阳城晋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69427315XM
法定代表人:董光拽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11月1日对2017年10月28日环保部第15轮次第14组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运煤车辆未遮盖,堆煤仓库煤炭外溢未遮盖,2#斗式提升机旁料堆未覆盖。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1月16日以阳环罚告字[2017]8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进行了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公司在陈述意见中主要观点是:承担全县的集中供暖,亏损近2.15亿元,千方百计组织燃料供应保证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今后工作中,严格执行公司环保制度,不再出现类似事件。
经我局2017年12月14日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你公司能够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所以对你公司从轻处罚的理由予以适当考虑。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我局于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阳城县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阳城环保局罚款
账号:04-97010101202187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向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城县环境保护局
阳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环复罚字[2017]43号
阳城县星光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065577716W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东冶镇
法定代表人:潘学彪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5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原料堆场未完全封闭,散料储存未完全遮盖,现场堆放有2000余吨原料;原料球磨车间、配料车间皮带未封闭,无吸尘罩,未引入布袋除尘器,转载点无吸尘罩,未建设除尘器,干燥塔车间下料口、振动筛无吸尘罩。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17年5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你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017年7月12日向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7年9月29日阳城县人民政府以《行政复议决定书》(阳政行复决字〔2017〕10号),认为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事实认定证据不足,处罚明显不当,要求我局在60日内重新调查后作出处理。
经我局补充调查,2017年11月24日,我局根据阳城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集体审议研究,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处罚,拟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17年11月24日,我局以阳环复罚告字[2017]4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和阳城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阳政行复决字[2017]10号),经我局重新审议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阳城县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阳城环保局罚款
账号:04-97010101202187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向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城县环境保护局
阳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环罚字[2017]99号
张家义: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白桑乡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11月1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
你在陈述意见中主要观点是:你2011年突发脑溢血,丧失劳动力,常年在家养病,还的供养女儿大学读书,负债累累,经济困难,现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再不会犯类似的错误,做守法模范。
经我局集体审议研究决定,我们已考虑你的实际情况,对你的陈述意见不予采信。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对你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阳城县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阳城环保局罚款
账号:04-970101012021871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向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城县环境保护局
阳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环罚字[2017]100号
王家虎: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白桑乡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11月1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对你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阳城县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阳城环保局罚款
账号:04-970101012021871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向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城县环境保护局
阳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环罚字[2017]102号
阳城县海川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MAOHCMHKX2
法定代表人:王小丽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町店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11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部分地面未硬化,厂区内约8吨原煤露天堆存未遮盖。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1月29日以阳环罚告字[2017]1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我局于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阳城县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阳城环保局罚款
账号:04-97010101202187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向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城县环境保护局
阳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环罚字[2017]103号
王小六: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北留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10月2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1月29日以阳环罚告字[2017]1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对你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阳城县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阳城环保局罚款
账号:04-970101012021871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向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城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