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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文物局 文物博发[2000]001号)
1992年,《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以下简称《风险等级》)发布实施以来.全国文物系统第一批一级风险单位中有22个单位已通过验收达标,30个单位正在进行施工、调试或投入试运行阶段;部分省市二、三级风险单位也基本达标。达标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系统在文物安全防范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仍有22家第一批一级风级单位及大部分省市的二、三级风险单位未把落实《风险等级》达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为了继续抓紧抓好这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文博单位务必抓紧落实《风险等级》,提高技术防范能力。第一批一级风险单位务必在2000年底前达标或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第二批一级风险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公安主管部门审批的二、三级风险单位务必在2002年底前完成达标。 二、为保障馆藏文物的安全,在规定的期限内,凡没有安装报警设施的单位,不得展出文物;没有达标的单位,不得展出三级以上文物,文物库房不得存放三级以上文物;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单位的三级以上文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指定安全达标的单位代为保管。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风险等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公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三局批准;二、三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公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四、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将于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检查验收,届时将对拒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进行通报,并对此而造成文物被盗、被抢、被损毁的单位追究其领导责任。 请各地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望给予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快落实《风险等级》的步伐.确保馆藏文物安全。
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