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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度农业发展资金项目建设的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快推进我县“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特色农业发展,有效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根据县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 公开公平,科学合理。农业发展资金扶持办法要向社会公开,阳光运行;农业扶持项目验收结果也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群众监督,确保资金分配的合理公平。
(二)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要围绕“双六”现代特色农业调产战略,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予以大力支持。同时,兼顾上级要求配套的项目。农业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 先建后扶,扶优助强。农业发展资金主要扶持已实施的农业项目。要鼓励广大群众实行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引导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联合做大做强,提高带动能力。
(四) 强化带动,农民受益。农业发展资金使用要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重点对能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环节给予支持。
二、支持重点
农业发展资金实行切块管理,主要用于畜牧、蔬菜、食用菌、中药材、干果经济林和苗木等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性刚性支出,森林防火、农林牧业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突发性事件,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气象服务等项目。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切块资金额度内实行竞争性扶持,超过切块资金额度的,由各部门自行解决。
三、职责权限
项目实行“谁申报、谁稽查、谁验收”的原则,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检查、验收等工作;县农委负责组织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农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筛选和抽查;县财政局负责农业发展资金的预算、拨付、监督和项目抽查。
四、项目内容
(一)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实施主体阳城县农业委员会)
1.龙头企业扶持项目
对招商引资达5000万元以上并已落地正式投产的,完成新改扩建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积极参加县农委组织的各项展销活动的,技术先进、规模较大、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强、开展社会化服务、在全县“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发展中起到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择优给予扶持。
2.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规范化程度、带动能力等情况,分行业开展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活动,对入选的合作社示范社进行以奖代补。(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方案另文下发)。
3.粮食规模生产补贴项目
个人种植粮食面积100亩以上,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从事粮食生产连续两年以上,粮食直补面积、名称与申请情况相符,经验收核实后一次性扶持1万元。在此基础上,承包面积每增加10亩,增加扶持1000元。已经享受各级优惠政策和经济扶持,累计达到每100亩1万元标准的,不再扶持。对已享受扶持又将承包的同一块耕地转包他人的,不再扶持。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贴项目
以农村家庭承包土地为主,去年以来新增单宗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后用于种、养殖业和休闲农业且已经取得实效的,给予流入方一次性扶持。对新增规模流转土地面积超过300亩的村给予村集体一次性扶持(流入方是村集体的除外)。对流转土地用途与农业生产无关的,不予扶持。(流出土地必须为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规模流转土地面积是指单宗连片流转超过100亩的地块面积之和;流入方必须是本县农民或以本县农民出资成立的公司、合作社以及村合作经济组织;同一块土地去年已经补给流出农户的不再扶持)。
(二)林业产业发展项目(实施主体阳城县林业局)
1.干果经济林基地建设项目
对2012年秋—2013年春,以村为单位集中连片新发展100亩以上干果经济林的农户、林业专业合作社等(不接受无土地经营或使用手续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助。技术要求:核桃不低于33株∕亩,花椒、山茱萸不低于56株∕亩,红枣和山楂不低于56株∕亩,成活率85%以上。
2.林业新育苗项目
对按有关育苗技术规程,新育苗面积10亩以上的农户、县属林场、苗圃、林业专业合作社以及民营企业等主体,分10亩至100亩、100亩以上至300亩、300亩以上至500亩、500亩以上四个档次给予适当补助,留床苗不再扶持。以经营固定苗圃为主、出圃10亩以上仍需更新培育、定植育苗的林业大户要提前向林业局申报核实,否则不予扶持。
3.连翘造林项目
对今年新造连翘林面积达500亩以上的农户、村委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给予适当补助。技术标准为:连翘造林密度220株/亩,当年造林成活率达85%以上。专门为森林防火建设的连翘防火隔离带达到一定规模的,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主体阳城县水利水保局)
重点对白桑坝滩治理项目,退耕还林水保园河、南峪项目,末级渠系项目、农村水质检验中心场地建设给予配套。对全县农业发展项目的灌溉、用水、排水等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四)畜牧产业发展项目(实施主体阳城县畜牧兽医局)
1.优种猪引进项目
新建圈舍面积达到300㎡以上的养猪场,引进优种能繁母猪达到30头以上(年出栏优质商品猪450头以上),给予一次性1万元扶持;在此基础上,圈舍面积每增加500㎡,引进优种能繁母猪每增加50头(年出栏优质商品猪每增加750头),增加扶持2万元。新建圈舍面积达到1800㎡以上的养猪场(园区),引进优种能繁母猪达到180头以上(年出栏优质商品猪2700头以上),给予一次性7万元扶持;新建圈舍面积达到3000㎡以上的养猪场(园区),引进优种能繁母猪达到300头以上(年出栏优质商品猪4500头以上),给予一次性15万元扶持。
新建圈舍面积达到6000㎡以上的养猪场(园区),引进优种能繁母猪达到600头以上(年出栏优质商品猪1万头以上),给予一次性30万元扶持。在此基础上,圈舍面积每增加6000㎡,引进优种能繁母猪每增加600头(年出栏优质商品猪每增加1万头),增加扶持30万元。
2.优种蛋鸡引进项目
新建圈舍面积达到300㎡以上,引进优种蛋鸡3000只以上,给予一次性3000元扶持;在此基础上,新建圈舍面积每增加200㎡,引进优种蛋鸡每增加2000只,增加扶持2000元。新建圈舍面积达到1500㎡以上,引进优种蛋鸡1.5万只以上,给予一次性1.5万元扶持;新建圈舍面积达到2000㎡以上,引进优种蛋鸡2万只以上,给予一次性2万元扶持;新建圈舍面积达到3000㎡以上,引进优种蛋鸡3万只以上,给予一次性3万元扶持。
新建圈舍面积达到5000㎡以上,引进优种蛋鸡5万只以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新建圈舍面积达到1万㎡以上,引进优种蛋鸡10万只以上,给予一次性20万元扶持。在此基础上,新建圈舍面积每增加5000㎡,引进优种蛋鸡每增加5万只,增加扶持10万元。
3.优种羊引进项目
新建圈舍面积在150㎡以上的养羊场,引进优种能繁母羊50只以上(年出栏优质商品羊50只以上),给予一次性5000—10000元扶持。新建圈舍面积在750㎡以上的养羊园区,引进优种能繁母羊250只以上(年出栏优质商品羊250只以上)、入园养殖户5户以上,给予一次性2.5—5万元扶持。圈舍面积每增加150㎡,引进优种能繁母羊每增加50只(年出栏优质商品羊每增加50只),增加扶持5000—10000元。
饲养阳城白山羊、陵川半细毛羊和太行黑山羊三个地方品种,新建圈舍面积在200㎡以上的养羊场,存栏羊100只以上,给予一次性1000—2000元扶持。圈舍面积每增加100㎡,存栏羊每增加50只,增加扶持500—1000元。
4.优种牛引进项目
新建圈舍面积在200㎡以上的养牛场,引进优种能繁母牛20头以上(年出栏优质商品牛10头以上),给予一次性2万元扶持。新建圈舍面积在500㎡以上的养牛园区,引进优种能繁母牛50头以上(年出栏优质商品牛25头以上),入园养殖户5户以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扶持。圈舍面积每增加100㎡,引进优种能繁母牛每增加10头(年出栏优质商品牛每增加5头),增加扶持1万元。
5.肉鸡养殖项目
新建圈舍面积达到200㎡以上,年出栏商品肉鸡1万只以上的商品肉鸡场,给予2000元基础设施补贴;圈舍面积每增加200㎡,出栏每增加1万只,增加一次性基础设施补贴2000元。
6.养蜂项目
养蜂30箱以上,给予一次性1000元扶持;养蜂每增加30箱,增加扶持1000元。扶持对象为养蜂专业合作社成员。
7.养兔项目
新建圈舍面积达到100㎡以上的养兔场,存栏能繁母兔50只以上(年出栏商品兔2000只以上),给予一次性1000元扶持;圈舍面积每增加100㎡,存栏能繁母兔每增加50只(年出栏商品兔每增加2000只),增加扶持1000元。
8.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对全县畜牧兽医站(中心站除外),每站市、县两级各扶持5万元。于2012年--2014年完成扶持,用于疫病防治、优种改良、饲料抽检、交通设备购置和畜禽防疫养殖档案建立及疫病追溯体系设施建设等方面。每站的新(改)建面积不得少于150㎡。
对乡镇畜牧兽医站,加挂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牌子,配备相应监管人员并解决工作经费,配备30㎡办公及检测用房,配备两台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仪和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的,给予3万元扶持。
9.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畜牧业风险损失补助项目
(1)配备焚尸炉或化尸池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养殖场(园区),根据建设规模予以适当补助。
(2)对在畜牧业生产中遭受不可抗力的各种风险灾害损失的养殖场(园区),根据实际损失予以适当补助。
10.其他事项
(1)每新增一个数量级只可享受一次扶持,但同一场(园区)、同一品种享受引进优良品种扶持不超过两次。同等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园区),以往年度县财政已扶持过且没有新增数量级的不再扶持。
(2)新建或扩建规模达到能繁母猪300头以上的养猪场(园区)或蛋鸡5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园区),建设前必须在市、县两级畜牧兽医部门备案,方可享受扶持。
(3)优良品种主要是指:
猪:长白、大白、杜洛克、皮特兰、山西白猪、山西黑猪等及其二杂母猪和PIC配套系、我省培育的优良配套系。
羊:肉用美利奴、萨福克、道赛特、夏洛莱、特克赛尔、波尔山羊、南江黄羊、辽宁盖县绒山羊、内蒙古白绒山羊及其改良母羊。
牛:西门塔尔、夏洛莱、皮埃蒙特、荷斯坦等及其改良母牛。
鸡:海兰、罗曼、海赛克斯、宝万斯和中国农大矮小型蛋鸡等。
(4)出栏肉鸡数量,以畜牧部门出具的检疫证记录为依据。
(5)对经过招商引资引进的畜禽养殖企业未享受过政府龙头企业扶持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予以扶持。
(6)建立养殖档案。县、乡两级都要建立养殖信息电子档案,同时更新档案信息,没有列入电子信息档案的,不予扶持。
(7)凡不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人畜(禽)混居的畜禽养殖场(园区)不予扶持。
(8)凡未按规定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5种动物疫病免疫的场(户)不予扶持。
(五)农机产业发展项目(实施主体阳城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1.农机具购置补贴项目
对玉米收获机械、薯类种植和收获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国补1000元以上)、保护性耕作机械、畜牧机械、蚕桑机械、设施农业机械、抗旱机械按不高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15%进行补贴;对农机大户当年购置的农机具按不高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6%进行补贴;对农机工程项目村、农机新技术推广个别急需机具可提高补贴额度,补贴额度不超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40%。
2.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安排18万元资金,用于农机基层站所配置办公设备,改变装备条件落后、服务功能不强的现状。
3.玉米机械化生产示范村项目
玉米连片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综合机械化作业程度达到95%以上,其中机耕、机播水平达到100%,机收、深松、秸秆还田、化肥深施水平达到90%以上,当年实地验收合格,每个示范村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
4.农机科技创新研发生产项目
对我县农机制造企业研制生产的适合我县立地条件、农业生产急需的农业机械,按每台产品销售价格的5-10%给予扶持。
5.农机安全生产监管项目
对农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进行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配置农机检测设备,改善执法服务手段,提高农机监管装备水平。
(六)中药材产业发展项目(实施主体阳城县农业综合开发局)
1.2013年在我县范围内荒地连片种植100亩以上、耕地内连片种植50亩以上的给予扶持。
2.扶持品种以省市中药材“十二五规划”所列品种目录为准。
3.对中药材新特名贵地道品种的开发、科研、培训、试验示范基地建设等给予一次性扶持。
4.中药材育苗基地20亩以上的给予适当扶持。
5.对省市已批复立项的中药材建设项目和试验示范基地可予适当倾斜扶持。
6.技术要求
(1)育苗。要求圃地平整,土地肥沃,渠畦合理,具备灌溉和排涝功能,清除杂草及时,所育苗木出苗整齐,出苗率达90%以上,无病虫害,长势良好。
(2)种植。所种植苗木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种植密度合理,成活保存率达85%以上,中耕锄草、管理及时,效果明显。
(3)示范基地。要达到一定面积,保证苗木成活率,巩固完善配套设施,加强管护,树立标牌。
(七)蔬菜产业发展项目(实施主体阳城县蔬菜办公室)
1.新建日光温室补助项目
对今年采用钢架、水泥拱杆、无机复合材料新建并投入生产的标准日光温室(每栋建筑面积达0.5亩),每栋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新建春秋大棚补助项目
对今年采用钢架、水泥拱杆、无机复合材料新建并投入生产的标准春秋大棚(每栋建筑面积达0.6亩),每栋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现代化蔬菜标准示范园区补助项目
申报立项被确定为省级或国家级现代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的(以文件为准),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申报立项被确定为市级标准化示范园区的(以文件为准),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
4.外聘技术员工资补助项目
以园区、村或专业合作社为单位,对规模化发展设施蔬菜100亩以上(其中温室和大棚面积70亩以上),有外聘蔬菜技术员的单位每年给予适当的技术员工资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二年(每年不超过十个名额)。
(八)食用菌产业发展项目(实施主体阳城县食用菌开发中心)
1.新建食用菌温室大棚补助项目
对今年采用钢架、复合材料新建的标准食用菌温室大棚(建筑面积达0.5亩),每棚种植食用菌不少于1万袋的,给予7000元补助。(养蚕大棚和简易大棚不予补助)
2.食用菌良种工程补助项目
对于引进食用菌新品种,经试验栽培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菌种站,每个品种给予2万元的补助。
(九)其他项目
对森林防火、农林牧业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突发性事件,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天气预报服务及人工影响天气等项目,给予适当补贴。
五、项目实施与申报
各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主体申报项目要提出扶持申请,经项目所在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初审,并按相关规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各业务主管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向县农委和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对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项目,由农口各单位向县农委和县财政局申报。
六、资金管理与拨付
县农委、县财政局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结果,组织抽查核实,在报请县政府领导批准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事宜。
七、监督检查
各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农委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挪用农业发展资金或未按规定实施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资金并连续五年取消其扶持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相关要求
1.各乡镇、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让农业发展资金扶持政策家喻户晓,真正起到引领群众发展现代特色农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积极作用。
2.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迅速根据业务特点和技术规范制定出项目实施技术标准、申报验收程序等实施细则,并及早组织项目实施、申报、检查验收等工作。
3.各乡镇、各单位在项目申报、检查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树立部门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