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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办理事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法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行政便民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2、受理(提出申请办证所需的资料);3、县卫生监督部门进行现场卫生审查;4、合格后交窗口办证。
四、申请条件:
1、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
2、用品、用具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卫生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的;
4、从业人员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五病”患者均已调离原工作岗位的;
5、从业人员卫生法规、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
6、各项卫生监测指标符合卫生要求;
7、生活饮用水水源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五、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5、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7、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8、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健康体检证明,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六、承诺时限:从受理申请之日算,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提速时限10个工作日内办理。
七、数量:无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晋卫计字(1992)第131号,晋价涉字(1992)第41号),执行标准:10元。
联系电话:行政便民中心(0356)4239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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