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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文章来源: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0日 点击数: 次 字体:

一、办理事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二、法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行政便民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提供申请办证所需的资料);

3、县卫生监督部门进行现场卫生审查;

4、合格后交窗口办证。

四、申请条件:

1、卫生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

2、从业人员卫生法规,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

3、从业人员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五病”患者均已调离原工作岗位的。

4、生产经营场地,周围环境供水设施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5、生产工艺、流程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6、水源供应充足,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的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按要求进行检验,各项卫生监测检验结果合格的。

五、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生活饮用水供水生产经营场所周围环境资料,水生产流程资料及基本卫生设施;

4、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健康体检证明,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5、自身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卫生制度;

6、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有关材料;

7、检验仪器设备、检验项目和检验人员名单;

8、生活饮用水检测检验结果及评价报告(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均需A4纸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六、承诺时限:从受理申请之日算,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提速时限10个工作日内办理。

七、数量:无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晋卫字(1992)第131号。晋价涉字(1992)第41号),执行标准:10元。

联系电话:行政便民中心(0356)4239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