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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初审
事项名称:出入境管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初审
许可类型:初审上报
许可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办件类型:上报件
申请条件:
(1) 本县常住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由本人到县公安局办证大厅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2)本市常住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由本人或组团单位到县公安局办证大厅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的,向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法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核表》。
(2)交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A、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B、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C、旅游。应提交由国家旅游局指定具有资质的旅行社出具的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单位意见。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上报-上级审批-办结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提速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文)、《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文)规定,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30元/证、签注(加注)20元/项(次);依据计价格[2001]1835号,规定多次签注100元/项(次)。
办理部门、科室:阳城县行政便民中心公安分大厅
办理地点、电话:公安局二楼办证大厅 4233434
办理结果、状态:需在省厅制作证件
监督电话:4233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