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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身份

出入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初审

文章来源: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1日 点击数: 次 字体:

事项名称:出入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初审

许可类型:初审上报

许可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办件类型:上报件

申请条件:

本县常住居民前往香港、澳门地区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逗留的。

申报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式二份和相关规格照片二张。

2)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

份证原

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及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

3)与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

探亲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直系亲属,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商务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

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

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团队旅游

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其他

因治病、奔丧、诉讼、留学、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

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逗留

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

培训的人员及其家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等部门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或批准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上报-上级审批-办结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提速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计价格[2002]1097号规定,往来港澳通行证100/证;[1993]价费字164号的规定,延期、加注20/项;计价格[2002]1097号的规定,一次签注20/件、二次签注40/件、一年多次签注100/件;发改价格[2005]77号的规定,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多次签注150/件、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多次签注200/件;计价格[2002]1097号规定,长期(三年)多次签注300/件。

办理部门、科室:阳城县行政便民中心公安分大厅

办理地点、电话:公安局二楼办证大厅 4233434

办理结果、状态:需在省厅制作证件

监督电话:4233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