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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承接省政府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阳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取消了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决定》,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7〕15号),公布了我省对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34项,其中:省级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4项(包含省政府组成部门23项和省政府垂直管理部门1项),省、市、县级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项,市、县级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3项,市级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项,县级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3项,省、市、扩权强县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省政府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 县政府落实省政府晋政发[2017]15号对应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阳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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