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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服务证》办理
符合《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
2、夫妻双方及小孩的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6、《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再婚夫妻女方未生育过的除外);
7、夫妻双方近期合影两寸免冠照片4张;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再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双方或一方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再生育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核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相关审批、审批发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己领取再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在子女出生之后30日内携带婴儿出生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注册(女方在县直单位的在县计生局注册)。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在子女出生后9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到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生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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