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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
政策依据:《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办理程序:
1、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到行政便民中心民政窗口提出申请;
2、调查了解情况、审查资料;
3、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申请条件:
(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具备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申报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县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二)送养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2、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4、与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
5、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无力抚养的证明;
6、被收养人为孤儿的,出具父母死亡证明。
承诺时限:
《条例》规定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次日起30天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提速时限至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手续费20元/份,工本费10元,调查费220元;计价格(2001)5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