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想成为一名人民教师,有“教师资格证”是必不可少的。在民国时期,有和教师资格证类似性质的“教员许可状”。
德州市档案馆馆藏民国九年(1920年)教员许可状,对研究民国时期教师检定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持证上岗
民国初期教育部颁发的《小学校令》这样规定:“小学校校长,以本科正教员兼任之;凡充小学教员者须受有许可状”,“受许可状者必须在师范学校或教育总长指定的学校毕业,或经小学教员检定委员会检定合格者”。
从馆藏的《教员许可状》上加盖盖有“山东检定教员委员会会长公章”和“山东教育厅印”字样印章,可证明此状是经过山东省教育厅仔细核定的,也可以看出在当时想做一名教师,除接受必要的教育外,还得必须经过规定的政府机构检定认可。
这份《教员许可状》持有者任职期限为五年,期满后要重新申请《教员许可状》和检定,方可从事教员一职,它不像现在的教师资格证书一样,为终身制。
●检定内容
1919年11月,山东开始筹备办理第一届小学教员检定工作。1920年,制定了《山东检定小学教员、乙种实业教员施行细则》。
《实施细则》根据任教学校和级别不同,教员接受检定的条件也有所不同。检定分为无试验检定和试验检定。前者只需审查各项证明文件,如毕业证书或修业证书、服务证明书、本人履历书等。后者除了审查各项证明书外,还加以试验即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口试和实地练习三种。笔试试题,由检定委员会依照《规程》规定程度,酌量分别拟定,密封后交各主试委员,考试时当场开拆。口试由主试委员就教育理论和方法,依据师范学校程度酌量发问。实地练习,由主试委员先期指定科目段落,由应试人编订教授案呈交主试委员核存。口试与实地练习的成绩由主试委员当场给出,并与试卷等材料一起汇寄到检定委员会。
各科试卷每科目由检定委员会会长指定委员五至八人分任评阅,每科目以一人为主任委员掌管全科的覆阅事宜,并最终由会长总核后造具名册呈报;成绩合格者按照无试验检定合格者、试验检定合格者、科目成绩及格者三类发给许可状。此外,平均分数在四十分以上者,亦发给相应的凭证。取得许可状的教员必须认真履行教员职责,《施行细则》也规定,经检定合格的教员,如果日后学业荒废、成绩低劣,经省县视学查明,上报教育厅厅长后,检定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教员的许可状。
●积极意义
民国教师检定制度经过后期30余年的完善,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成为提高民国教师质量的重要保障。
其积极意义有:第一,认证由专门的委员会负责,有各方利益代表,在相互制衡中达到教师资格认证的最大公平和合理。第二,结合教师专业发展,实行教师资格的有效期制度,定期对教师资格进行审核,在某种程度上防止了终身“执照”给教师带来的“一劳永逸、高枕无忧”,使教师们有了竞争意识和不断进步的压力。第三,检定制度的考试内容不仅限于教育基本原理和学科知识,还注重教师的语言表达能力,体现出对教师素质的高要求,为现代教师的选拔和评价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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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元王伟